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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激励政策。各区县(市)要采取有效政策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在农药、化肥等行业,积极争取国家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项目。(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地税局、市供销合作社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发挥政府投资和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业务培训。(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社会监督
1.推进信息公开。市政府定期公布全市及各区县(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便于社会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引导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市环保局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及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市环保局及各区县(市)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土壤污染引发的社会热点问题,要及时开展调查评估,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宣传教育。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正确解读法律法规政策,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增强公众保护土壤环境的意识。广泛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网信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粮食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政府要于2017年9月30日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报市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部门联动
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科技局、市城管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中直、省属在哈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考核问责
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重点企业要按年度进行目标任务分解,落实相关责任。自2020年起,市政府对各区县(市)及各相关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将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将约谈有关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区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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