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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统一规划和整合优化,合理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在农用地(以耕地为主)方面,根据省里统一部署,建立完善国土资源部门永久基本农田土地质量(地质环境)监测网、农业经济部门农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和环保部门土壤环境质量省控以上监测点位,2018年底前建成全市永久基本农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6月底前监测网络基本覆盖全市耕地。(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业经济局等参与)
在重点企业用地方面,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省控以上风险点位布设,2018年底前完成省级以上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和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土壤环境风险点位布设,2020年6月底前风险监测点位基本覆盖所有县(市、区)的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结合我市重点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的产业特点,建立“常规+特征”的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物监测指标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四)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全市国土资源部门土地质量数据库、农业经济部门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信息决策管理与支持服务系统、环保部门污染地块数据库的信息共享,编制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实现市、县两级土壤环境数据共享、动态更新,逐步建立市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与省级管理平台对接。研究建立符合市情的土壤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体系,深度开发数据资源,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污染防治、农业生产中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等方式,提升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专业化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经济局、市商务局(粮食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落实安全利用和管控措施
(一)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落实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要求,根据国家技术规范,结合全省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按土壤环境污染程度将我市农用地(耕地)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三个类别,并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2018年11月底前,确定全市永久基本农田的类别及相应类别的分布和面积;2020年6月底前,划定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结果报市政府审定;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完善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并上图入库,2020年底前,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2025年底前,建立全市耕地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并纳入全市土地质量数据库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业经济局等参与)
(二)认真实施农用地分类管控措施。根据环境质量类别制订实施受污染耕地利用和管控方案。优先保护类耕地要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已建或在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中的重污染区域,要及时予以调整;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安全利用类耕地要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污染源阻控隔离带、施用改良剂、翻耕、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以及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严格管控类耕地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落实种植食用农产品的禁止性要求;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要及时退耕还林或调整用地功能;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相关措施。加强重度污染土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及时采取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到2020年,完成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12万亩。秀洲区、平湖市、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要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于2017年底前出台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并逐年抓好落实。〔市农业经济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粮食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三、加强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合理确定污染土地用途
(一)开展污染地块调查评估。根据国家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要求,结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7个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负责收储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对严重污染土地,严禁纳入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复垦成耕地。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并明确相应的开发利用项目负面清单,形成污染地块名录,纳入污染地块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动态更新。(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农业经济局等参与)
(二)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根据污染地块调查评估结果,结合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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