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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变单纯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和总量减排核算考核办法。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将总量控制的责任回归到企事业单位,并将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上升为法定义务。
(2)总量控制指标是排污许可制度许可排放量分配方法中的一种。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上限值,是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指标。
(3)一个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之和就是该区域固定源总量控制指标,总量削减计划即是对许可排放量的削减,排污单位年实际排放量与上一年度的差值,即为年度实际排放变化量。
(4)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5)改革现有的总量核算与考核办法,总量考核服从质量考核。
2.排污许可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融合存在的挑战
尽管,新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污染物总量控制提出了5条衔接的要求,但要真正落实,实现两者真正融合,还面临一系列挑战,“技术方法”与“责任机制”是最为核心的挑战。
2.1 基于环境质量的许可排放量确定问题
目前排污许可制度许可排放量分配方法有三种,第一种是排放标准法,是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排放标准来核算企事业单位的许可排放量;第二种是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来确定企事业单位的许可排放量;第三种是总量控制法,是指根据区域或流域的总量减排指标和任务(如果严于排放标准或其他方法时采用)进行确定,来核算企事业单位的许可排放量。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总量控制制度在许可排放量分配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
(1)现有的许可排放量确定方法与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目标的相关性并不明显。
(2)以前单纯以行政区为单元、自上而下层层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如何过度到将总量指标分配落实到企事业单位本身,面临分解方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一致性问题。
(3)许可证控制的污染源是固定源,未涉及其他非固定污染源。对于非固定污染源的总量核算需要进一步明确方法。同时,对固定污染源中的简化许可证管理污染源的许可排放量确定需要进一步研究。
(4)在环境质量达标地区与不达标地区,如何对该地区企事业单位许可排放污染物量的差异化管理,要细化明确。特别是不达标地区如何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和控制,许可量确定方法需要进一步明确,如何做到“一区一厂一策”,实施差别化和精细化的许可排放量分配方法,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落实。
2.2 实际排放量的核算与核定问题
根据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企事业单位主要按照在线监测、手工监测、物料衡算或排放因子等优先顺序,建立自我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的新型企业实际排放量核算机制,严格执法,并运用大数据监管手段,推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等方式落实治污主体责任,企事业排污单位要确保实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总体看,新的排污许可制度及相关的行业技术规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不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但是,在实际中,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总量控制制度在实际排放量核算与核定融合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1)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的复杂性、规范性、一致性问题。目前,根据各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企事业单位实际排放量核查核算方法和程序,由于各行业、各地方、各企业的实际基础不同,在核算方法、监测方法和执法程序方面,选择也不同,还没有在全国统一规范。
(2)实际排放量数据是否足够准确,是否符合实际情况问题。特别是物料法、因子法等核算方法以及VOC、颗粒物等基础较弱的核算准确性,包括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如果多个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排放量不准,造成实际排放总量数据的不准,进一步影响到总量控制制度对环境质量改善效果的贡献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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