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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监督责任问题。除了落实企事业单位的污染减排责任外,是否还要考核当地政府的污染减排责任?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是否能为上级环保部门、下级环保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共同接受?为了应对上级部门考核检查,如何防止环保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3.基于排污许可制度的总量控制制度改革建议
随着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深入推进,我国总量控制的精细化、定量化管理要求日趋明显,需要进一步强化固定源管理,以工业污染源为重点建立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制度,使总量控制要求在企业层面得到具体确认。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以排污许可的形式来确认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目标、能源消耗、浓度限值、治污要求等,将污染减排提升为系统性、全过程的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管理,并进一步强化企业减排主体责任,做实非固定源减排清单管理体系,建立“技术方法科学”与“减排责任机制”合理的全面有效、标本兼治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体系。
3.1 改革污染减排总量确定方法
(1)逐步建立基于环境质量的区域减排总量确定方法。在新的排污可证制度下,要改变以减排潜力为基础的减排目标确定方法,结合各地区、各流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经济社会发展趋势,运用污染物来源解析、空气质量模式、污染传输规律、费用效益分析方法等方法,差别化确定各区域、流域不同污染物减排总量。要对达标地区(控制单元)、不达标地区(控制单元)减排总量确定实现精细化。
(2)建立基于不同时段的区域减排总量确定方法。为使全国绝大多数城市或流域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或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应科学统筹规划,编制实现分阶段环境质量目标的污染物减排规划,根据质量变化趋势及时按年度动态调整总量减排指标,确定各区域、流域分不同阶段不同污染物减排总量。
3.2 调整许可排放量分配方法
鉴于当前许可排放量分配的现实情况和排污许可证发放进度,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减排总量分配方法,而是“由下而上”确定企事业单位的许可排放量方法,近期主要是按行业排放标准的办法来分配。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的天花板,是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指标。远期,在研究区域污染物总量如何分配到企事业单位的方法,要“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跟区域实际排放量、环境质量改善、企业最佳可行技术等挂钩,分配方法不仅需要解决公平、效率、与环境质量改善挂钩等问题,更需要具备现实可操作性。
(1)分配的企事业单位许可排放量应当考虑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当地环保部门在统计区域实际排放量后,对各个企事业单位的污染贡献责任进行分析,并综合企事业单位的污染物历史排放量、预期增加量等数据,来分配许可排放量。
(2)以“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的准则为基础,本着“共同而有区别”的原则,对所有纳入许可证管理的固定污染源逐一明确排污单位的总量削减任务。要确定高污染季节及重污染不同预警等级状况下企业允许的季(日)排放量,推动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削峰。制定丰、平、枯水期差异化的排放控制要求。
(3)将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各项污染物纳入总量控制污染物,将分配对象扩展到所有固定污染源及按简化发放许可证的污染源。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只有COD、氨氮、SO2、NOx等4项,当前污染源解析结果显示,我国大气污染呈现区域性复合型态势,单纯控制这4项污染物,并不足以较好地改善环境质量,需要将VOC、颗粒物、总氮、总磷等纳入减排。
(4)在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或河流控制单元),需要“一区一厂一策”,实施差别化和精细化的许可排放量分配方法。我国环境问题的空间差异性较大,各地区的能源、经济结构及发展水平不同,对污染严重的地区,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实施更严格的区域总量控制,推行“一区一策”,设定区域总量控制因子、控制目标和实施机制。另外,针对高耗、高污染产业可实施行业的总量控制,并与排污许可证许可量结合起来,从行业角度完善许可量分配方法,不仅有助于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全局目标,而且能够帮助推动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优化升级。
3.3 明确实际排放量核算与责任机制
污染源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核定与执法监督方法较为复杂、涉及面广、技术难度较大,是企事业单位、基层环保部门必须面对与解决的问题。对企事业单位排放量的许可确认直接考验基层环保部门对污染源精细化管理的能力。
(1)建立以自动监测、在线监测为主的实际排放量核算与核定方法。根据新的许可证制度要求,要采取自动监测、在线监测为主的核算核定方法,完善自动在线监测网络。采取环境统计、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企业台账等多种方式作为补充的企事业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有条件的地方,可从自动监测+手工监测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等方法分别去核算比较,采用取较大值原则。
(2)对不同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核定区别对待。要分别核查核算固定源、非固定源或面源的减排措施及减排量。固定源减排核查核算方法通过许可证落实,直接以企业实际排放量等测算,区域总量减排按照许可证要求的规则进行核算;尚未纳入的污染源,暂按现有规则进行核算。对非固定源或面源(非点源、移动源等)减排措施,要逐步建立排放清单动态更新体系,国家原则上可在省级层面宏观测算、平衡分析,由各省(区、市)予以落实排放清单动态管理。
(3)建立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实际排放量综合核算评估体系。加强污染物排放量、环境质量和污染源信息公开,增加公众满意度的权重,解决“官方”对实际排放量的核定与公众感知的巨大“反差”问题。同时,把目前的资金分配与环境质量绩效考核严格挂钩,也要与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总量减排绩效挂钩。
(4)明确实际排放量的核算与监督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约束作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减排、污染治理工程减排的区域、流域污染物排减排责任机制。自主减排的责任应落实到具体企事业单位,由企事业单位进行自主核算、自行监测,提交台账报告给环境保护部门,环保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双随机”抽查。明确各级部门的监督责任,发放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主要由市级)对所发企业的减排量负责,市级环保部门按程序上报总量减排情况,以省级环保部门自主核查核算为主,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环境保护部审查最终结果。
(5)加大对排放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环保部门应采取抽样检查、突击检查、模型验证等多种方式来确认排放数据的真伪。一经发现企事业单位排放数据造假,须处以停业整顿、按日处罚、累计叠加处罚等多种方式的惩罚,亦可引入红黄牌制度(第一次发现数据造假,处以黄牌严重警告,辅以信贷、融资、罚款、停业等方面惩罚;第二次发现数据造假,直接关停等方面惩罚)。
资助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专项(项目编号:2016YFC0208400)。
作者简介:蒋洪强,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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