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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德国蓝天使环境标志(RAL-UZ102-2000)
德国于2000年发布了蓝天使环境标志,水性内墙涂料VOCs控制指标定为1.05g˙L-1,相当于溶剂加量为0.07%(设涂料含水量为40%,涂料密度为1.5g/cm3,水的密度为1.0g/cm3时计算溶剂添加量),我国2014年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J2537—2014)中要求VOCs含量限值为50g˙L-1,相当溶剂加量为1.33,我国环境标志类标准本来要求比市场准入类标准高,德国蓝天使环境标志更属于锦上添花,基本达到零VOCs涂料(VOC≤1g/L的涂料成为零VOCs涂料)。
2我国建筑涂料行业VOCs污染控制政策与标准现状
2.1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国内外的成功经验表明,采取区域联防联控措施是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问题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工作,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环境保护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通知中确定了重点污染物,首次正式地从国家层面上提出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从事喷漆、石化、制鞋、印刷、电子、服装干洗等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污染治理。
2.2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十二五”规划2012年9月27日,国务院批复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规划中提出开展重点行业治理,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体系。加强挥发性有机物面源污染控制,研究制定涂料、油墨、胶黏剂、建筑板材、家具、干洗等含有机溶剂产品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标准;建立含有机溶剂产品销售使用准入制度,实施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建立有机溶剂使用申报制度。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项目建设要求,建筑内外墙涂饰应全部使用水性涂料。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g˙L-1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生产装置。
2.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又称“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
2013年9月13日,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其中明确提出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完善涂料、胶黏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文件中专门提出完善涂料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可见我国对涂料行业VOCs防治工作的重视。
2.4“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16年12月5日,国务院印发布《“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规划中提出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全国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启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臭氧浓度保持稳定、力争改善;全面加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严重省份实施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实施方案;强化挥发性有机物与氮氧化物的协同减排,建立固定源、移动源、面源排放清单,对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酮类等挥发性有机物实施重点减排。该规划中多次强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防治,尤其臭氧污染严重的省份实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2.5消费税
2015年1月26日,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为4%,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g/L(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此征税目的是促进节能环保,挥发性有机物对大气臭氧及二次有机颗粒物的形成有重要作用。涂料中含有VOCs,因此将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征收对象主要为涂料生产企业,委托加工企业也属于涂料生产企业,国外涂料进口到中国需要征收消费税。征税范围只针对涂料产品本身,单独的树脂、固化剂、稀料以及辅助成膜物质不属于征税范围,但是企业将树脂、固化剂、稀料等加入涂料混合组分用于涂装施工的要征收消费税。该政策实行以来,整体运行平稳,但在涂料消费税征管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检测机构在VOCs检测中难以模拟施工状态下环境,施工状态下VOCs含量受多种因素影响,同种涂料因喷涂工艺、喷涂设备、喷涂环境不同会导致涂料施工状态下配比有所差异,进而影响产品中VOCs含量;纳税人检测负担较重,企业生产的涂料种类较多,如对每种免税产品分别进行检测会带来较重经济负担;基层税务机关征管风险较大,因为涂料施工状态时的VOCs含量不同于产品包装罐内的VOCs含量,施工状态下涂料排放尚无有效监管措施,在征管中仅凭检测报告判断产品是否符合免税条件,较大程度依赖于企业诚信水平。但是消费税出台后,对涂料行业产生很大影响,各企业都极力发展低VOCs涂料,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2.6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制度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已有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等17个省市开始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每个省市制定了各自的收费标准与开始收费日期,发布了相应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自2015年10月1日起征收,征收范围包括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印刷和家具制造5大类行业,分为18个细分行业,对上述行业排污单位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排污费,其中涂料制造归为石油化工行业,属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费对象。为鼓励排污单位积极开展VOCs污染深度治理,根据排污单位VOCs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制定了阶梯式差别化收费标准,基本收费基准为20元˙kg-1;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北京市排放限值的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10元˙kg-1;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过北京市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10元˙kg-1。
2.7建筑涂料环保标准
为了减少涂料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国内针对建筑涂料先后制定修订了多项室内装饰装修和室外用建筑涂料的标准,包括市场准入标准和环境标志标准。20世纪末,室内装修频繁出现甲醛与VOCs超标、板材释放等问题,人类对自身健康和环保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在装修过程中越来越注重装修材料的环保和健康问题。为此,国家质检总局于2001年颁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1)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两项国家标准。这两项标准是国内最早的针对建筑涂料标准,主要为室内空气质量改善而制定的,标准的出台对减少装修后室内空气污染物、保证涂料的卫生安全、规范涂料市场、推动环境友好型与健康型涂料发展、涂料产品与国际接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随着国内行业技术水平发展以及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2008年对GB18582—200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8)大幅降低了水性墙面涂料中VOCs限量要求,考虑到部分涂料产品中含有水分,VOCs含量表示方法也相应地改为产品中扣除水分后的VOCs含量,扣除水分的目的是防止在涂料中加水成为低固体分而绕过法规管制,事实上按干膜计VOCs含量仍然很高。国内还针对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发布了《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8—2009),针对建筑钢结构防腐涂料发布了《建筑钢结构防腐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0981—2014),针对地坪涂料和防水涂料发布了《地坪涂装材料》(GB/T22374—2008)和《聚氨酯防水涂料》(GB/T19250—2013),其中都对产品VOCs指标做出规定。
除此之外,为推动环境友好型水性涂料市场化,环境保护部于1994年正式颁布了水性涂料环境标志标准,作为十环产品认证标准,该标准第一次为水性涂料环境行为设定评价体系;1999年第一次修订该标准,在标准中首次提出了涂料VOCs的理念并设定了VOCs评价指标,首次在水性涂料产品中控制VOCs含量;到目前为止,《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已经完成了五次制修订工作,最新版是环保部于2014年3月31日发布的HJ2537—201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2014年7月1日已开始实施,该标准又提高了VOCs的限量要求,提高了重点污染物苯、甲苯、乙苯总量的限量要求,游离甲醛含量降低至50mg˙kg-1。水性涂料环境标志产品标准以市场化手段推动大气污染物的减排,通过消费者的选择和市场竞争,引导企业自觉调整产业结构,开展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优化产品设计,采用环保的原料与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对环境有益的产品,有助于产品结构升级换代,促进了水性涂料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减少防水涂料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环境保护部于2009年发布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防水涂料》(HJ457—2009),发改委于2008年发布了《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1066—2008),将防水涂料分为不同类型,对VOCs限量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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