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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排水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7-10-09 16:16来源:南京日报作者: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键词:水污染雨污分流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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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排水监督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排水设施管理和维护运营制度;

(二)组织编制年度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和维护计划;

(三)指导和监督排水设施建设、河道排水口设置以及排水户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

(四)对排入排水设施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档案;

(五)对排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运行情况、工程维修质量、污水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受理有关排水管理工作的投诉,及时调处纠纷,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排水监督管理职责: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设施工程的规划控制;

(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排水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设施施工挖掘道路的监管。

第四十三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日常监管评价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对公共排水设施运行情况、污水处理的工艺、成本核算、设施维护、污泥处理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对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相关监测数据共享。

第四十五条 本市将排水管理检查事项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排水管理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抽查的相关内容,随机抽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在一年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一般不超过二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应当增加抽查频次。

第四十六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出示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七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管理实际,依法组织编制排水管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市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排水设施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制定本单位排水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延伸阅读:

重庆乡镇年底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原标题:南京市排水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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