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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排水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7-10-09 16:16来源:南京日报作者: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键词:水污染雨污分流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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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或者减少污水的处理。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停运抢修或者减少污水处理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二条 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排水管网、泵站清理和排水河道清淤、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制定分类处理处置方案,对产生的污泥量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委托给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单位处置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告知处置单位所在地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排水管网、泵站清理和排水河道清淤产生的污泥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根据其特性委托给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安全处置。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由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安全处理处置。

第三十三条 本市鼓励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鼓励成立再生水经营企业。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单位和个人使用再生水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削减其正常用水计划。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水环境状况以及再生水利用需求,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规模,制定本市促进再生水利用的鼓励和保障措施。

第四章 设施维护和保护

第三十四条 排水设施维护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排水设施的维护,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维护运营单位负责,公共排水设施未依法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撤销的由原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确定维护单位;

(二)单位和个人自建排水设施的维护,由产权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三)产权不明、跨区域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的维护,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维护责任主体。

第三十五条 排水设施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排水设施进行维护,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每年汛期之前进行全面检修,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三)定期清淤,清理排水河道范围内的垃圾,保持排水河道清洁;

(四)排水设施发生积水、泵站故障、管道破裂的,应当及时抢修,同时报告排水设施管理机构,并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延伸阅读:

重庆乡镇年底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原标题:南京市排水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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