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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排水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7-10-09 16:16来源:南京日报作者: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键词:水污染雨污分流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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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二)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污水和雨水的设施,包括排水河道、管道、窨井、沟渠、泵站、水闸等附属设施,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三)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或参与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

(四)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单位或者个人专用的排水设施;

(五)排水河道,是指主要用于排放、输送雨水的河道。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5年9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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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南京市排水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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