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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保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技术措施,明确安全利用要求,确保农产品安全。(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参与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五)全面落实严格管控类耕地管控要求。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实行最严格的用途管理制度,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可能造成地下水及饮用水源污染的耕地区域制定实施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
(六)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全面加强林地、草地、园地管理。重点加强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三、加强建设用地监管
(七)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的企业用地,以及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等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调查评估。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转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
(八)建立污染地块分用途管理制度。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辖区县级政府划定管控区域;对于污染已经扩散或存在扩散风险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参与部门: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
(九)严把建设用地入口关。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得将不符合建设用地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纳入城市规划,进入供地、用地程序。(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参与部门:市环保局、市监察局)
(十)明确建设用地保护工作职责。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用地论证和审批管理。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提出重度污染农用地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议,并做好治理、修复等转变前的相关工作。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统一监管。(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
四、加强未利用地保护
(十一)推动未利用地保护。结合国家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组织开展全市未利用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开发为农用地。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情况调查,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有关企业或相关管理责任单位治理、修复。(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五、加强土壤污染综合预防
(十二)强化土壤空间布局管控。2020年前,完成全市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定工作。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要与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相关规划与土壤环境功能区划不符合的,要主动修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经信委、市农业局)
(十三)防控工矿业污染土壤。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明确土壤防治的监管要求。各地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并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自2017年起,在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加强监管,有关企业应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牵头部门: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
结合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提高重金属行业准入门槛和铅酸蓄电池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实施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方案,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参与部门:市商务局)
加强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事中、事后监管,存在风险的堆存场所的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同时,设立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防止工业废弃物潜在风险隐患威胁土壤环境安全。(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参与部门: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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