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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1、全面完成清洁取暖任务。积极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和集中供热等清洁供暖工程。2017年10月底前完成5.3万户的任务,主要集中在市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积极推进区域热电联产,淘汰现有分散供热锅炉和小型供热机组,力争实现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99%以上。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建设,到2017年底,全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4%以上。20万人口以上县城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全覆盖。鼓励利用余热、余压、地热能、太阳能、燃气等多种形式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方式,推广应用工业余热供热、热泵供热等先进供热技术。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大同供电公司、国新能源集团。
2、加大散煤替代力度。积极引导建制镇、驻地村、中心村、旅游村等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改用燃气或电取暖设施。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优先使用型煤、兰炭、洁净焦等洁净燃料进行替代,并保证质量;清洁能源和洁净燃料替代均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优质煤炭替代,并对居民使用的劣质散煤进行清理回收,禁止燃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试点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逐渐淘汰传统直烧炉,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劣质炉具。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2017年采暖季前,各县区要落实民用散煤替代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加强煤质监督管理
(1)高标准建设高污染燃料管控区域。已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县区,应根据环保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于2017年10月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和面积,并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2)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完成整村“煤改电”“煤改气”的区域,要取消散煤销售网点,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散煤流入,防止复烧散煤。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管局、市工商局。
(3)严格煤质管控。全面排查区域内储售煤场,依法清理取缔无证照及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储售煤场。严格监管煤炭经营企业,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检查站,严查向管控区内拉运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运输车辆。建立燃煤经营、使用单位监管清单,对销售或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依法严格处罚。强化对煤炭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禁止供应不合格的型煤等清洁燃料,对配送的清洁燃料实施抽检,对灰分、硫分等指标不达标的,倒查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严肃问责处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管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二)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1、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进一步排查燃煤锅炉。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对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建立明确到具体单位和设备型号的清单和台账。从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县区,严格问责。2017年10月底前,所有县城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全面“清零”,城市建成区淘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各县区要将燃煤锅炉淘汰清单向社会公布,明确锅炉型号、替代方式、拆除时限、责任人等,建立动态工作台账,确保淘汰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和“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各县区可以提高淘汰标准,扩大淘汰燃煤锅炉(含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实施范围。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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