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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在2017年10月底前,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和砖瓦企业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对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必须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环节,要及时安装并与国家、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行政区域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六)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时限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七)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继续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2、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
(1)建立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确保公路货运车辆达标排放,倒逼企业加快提高铁路货运比例。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2)从2017年10月起,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可由环境保护部门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对于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对于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对于车辆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地和行驶途经地的监管执法不力者,实施行政问责。当环境空气污染严重时,可在建成区适时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分局、市环保局。
3、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2017年10月起,要发布公告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专项行动,取缔黑加油站点。工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调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市商务局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开展对下级部门和相关企业的检查和抽查。要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4、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各县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加快淘汰高排放的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和民航特种车辆设备。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作业机械。住建部门要以施工工地等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和不定期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实施按日计罚。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委、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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