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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加大对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的力度,制定企业错峰生产计划。2017年9月底前,市经信委要将重点行业错峰停限产方案(含项目清单)报省经信委和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1、钢铁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2017年9月底前制定冬季错峰限停产方案,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制定铸造行业错峰生产方案,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余实施采暖季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炉、天然气炉应停产。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2、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在2017年9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省经信委和市大气办。各县区可以结合本地建材行业产业特征,提出更大范围错峰生产计划。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
3、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4、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做好钢铁、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优化运输结构,合理安排运力,提高原材料及产品铁路运输比例。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十)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1、加快区县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10月底前,各县区全部建成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项参数在内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其中,县级建成2个以上,区级建成1个以上。实时对外发布信息,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上传率达到90%以上,2017年12月底前,各县区除国控站以外的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市(县、区)要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环境监测站报送降尘量。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2、加强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经发现干扰监测数据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十一)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按照环保部《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的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的要求,10月底前各县区完成预案修订并印发实施。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同时,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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