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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加强农业农村领域节能。加快老旧农业机械设备的报废更新和渔船更新改造,加强节能农业机械、节能降耗渔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的推广应用,发展大中型、高性能、多功能复式作业机械。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太阳能解决农村照明、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推动农村沼气工程转型升级,在有条件的地方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和生物质天然气工程,积极开展秸秆成型燃料生产。大力推广农村光伏电站建设,实施天然气下乡,以管道气和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方式,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鼓励引导农村居民使用高效节能电器,并提高农村供电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规划建设委)
(十四)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党政机关办公和业务用房、学校、医院、博物馆、体育馆、图书馆等新建建筑,要率先全面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节能改造。引领新能源汽车消费和应用,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规划建设配套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比例不低于20%。到2020年,全市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下降11%,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下降10%,并力争创建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6家、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40家。(责任单位:市市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
(十五)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突出抓好列入国家和省“百千万”行动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并加强监督考核管理。鼓励企业参与实施节能自愿活动,通过企业自愿承诺和政府引导,提升企业用能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落实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制度,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和能耗在线监测分析,严格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市管局、市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
(十六)加强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监管,构建节能、环保、安全“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加快淘汰落后燃煤锅炉。开展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老旧电梯安全节能改造,鼓励永磁同步电机、变频调速、能量反馈等节能技术的集成应用。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能效水平。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市管局)
五、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七)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严格执行新增耗煤项目和高耗能项目煤炭消耗减量替代制度,从严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市本级建成区要有计划地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各县(市、区)要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建成区不再审批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它区域不再审批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加快推进城市和工业园区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淘汰供热供气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窑炉)。认真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滁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水体达标方案,全面推进雨污分流,治理调蓄初期雨水,多元补充河道生态需水,建设重污染入湖河流河口湿地,保障入湖水质。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工艺应用,实现畜禽养殖业总磷、总氮与化学需氧量、氨氮协同治理与控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市规划建设委、市统计局、市市管局)
(十八)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促进清洁化生产技术的革新与应用,有效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2017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在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坚持“多措并举、重点突出,源头和过程控制优先,末端治理应经济可行”的原则,积极鼓励相关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工艺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新建挥发性有机物项目在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总量指标,实施区域内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全面开展第二次工业污染源普查,公布未达标企业名单,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企业予以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和关闭。全面推进“双随机”执法检查,持续推进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加强工业废物处置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全面整治尾矿、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电石渣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推动工业园区污染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废水深度处理和确保达标排放。自2017年起,县级政府要制定本辖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到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十九)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严格执行国家新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准,自2017年起,全面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7年起全市全面供应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供应与国Ⅴ标准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持续推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和运输船舶、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速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船舶和高排放工程机械、农业机械,2017年底前要淘汰全部黄标车。加快推进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岸基接收配套设施建设,有效遏制船舶和港口排污现象。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鼓励实施船上污染物储存和处理设备改造,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2017年底前,完成无证港口取缔工作和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整治任务,新建港口码头要同步配套建设使用岸电系统,配备绿色环保装载运输工具。推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到2018年实现港口岸电全覆盖和绿色港口运营。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和油品质量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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