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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咸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11-01 08: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地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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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七)有序推进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以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按照全省试点方案和总体进度要求,以北部农业县为重点逐步开展试点工作,有序推进类别划分,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按污染程度和技术规范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为重点确定优先保护区域,明确范围和面积,建立优先区域地块名册和土壤管理数据库。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土壤环境质量信息进行更新。(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八)开展基本农田划定。按照陕西省和我市耕地生态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秦都区、渭城区作为全省重点,由省级指导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其他县市由我市负责完成划定工作。泾阳、兴平、乾县、武功、三原等产粮(油)大县(市)要制订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督导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按照省政府要求将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九)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监管。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开展详细调查,建立例行监测制度。各县、市、区要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及其周边污染源进行排查,严格源头污染控制,强化风险管控;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内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农业局、市工信委参与)

(十)推进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订实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通过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参与)

(十一)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对土壤污染调查确认的重度污染耕地要严格管制用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粮食等农作物和牧草,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有序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订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十二)加强林草园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市国土局参与)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十三)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等参与)

(十四)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十五)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为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的企业用地达标率达到100%。(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负责)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十六)加强饮用水源地土壤保护。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定期监测,在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陆域一级保护区内,开展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监测。调查水源地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及污染源情况,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

(十七)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参与)

(十八)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

(十九)强化空间布局管控。鼓励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

(二十)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有关政策,对重点规划环评和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化工、化工医药、铅蓄电池、采矿选矿、印刷、危险废物、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并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国土局、市工信委参与)

延伸阅读:

全文|咸阳市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计划(附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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