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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严格企业污染监管。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土壤环境和产生的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对全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要坚决关停。禁止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市环保局、市工信委负责)
(二十二)严防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污染土壤。从2017年起,按照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管控重点区域要求,礼泉县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矿产资源开采区域要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工信委参与)
(二十三)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对涉重金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涉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鼓励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与2013年相比下降10%。(市环保局、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二十四)规范工业废物处置。制订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锰渣、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汞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整治方案。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并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牵头,市国土局参与)
(二十五)控制农药化肥污染。科学施用化肥,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到2020年,全省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推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建局参与)
(二十六)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参与)
(二十七)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旬邑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各县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并落实搬迁整治方案,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总体比例达到75%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二十八)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局参与)
(二十九)减少生活污染。不断提升废弃物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水平,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高收集、利用、处置的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程度。按照省政府方案安排,市城建局负责做好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建设、餐厨垃圾处理两项试点,对城区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集中收集、清运、定点堆放,合理再生利用,资源利用率达到30%以上;市住建局做好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一项试点,并督促、协调全市城乡生活、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资源化利用。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完成各年度整治任务。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市住建局、市城建局、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三十)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局参与)
(三十一)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各县市区要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项目库。规划报省、市环保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参与)
(三十二)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类型、土地利用类型等因素,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制定各年度计划,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国土局、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参与)
(三十三)强化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有关县、市、区环保局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参与)
(三十四)强化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农业局参与)
八、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水平,推动土壤修复技术发展。
(三十五)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研究。鼓励开展土壤修复与治理、生态恢复与综合开发、土壤污染与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等方面基础研究,探索生活垃圾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新技术、新模式。积极争取中、省土壤污染防治科技专项资金,重点突破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引进土壤环境保护专家,多途径培养土壤环境监测学科带头人。(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六)加大科研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根据土壤修复与治理试点情况,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加大推广应用。开展技术交流,引进土壤污染风险监测预警、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污染土壤修复再生开发和风险管控策略等先进管理模式和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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