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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前言
7.3.1 应在前言中明确制定标准的法律依据及制定标准的目的,准确简述标准的主要内容。若为修订标准,应简述标准修订的历次版本及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以及与其他标准之间的替代关系。
7.3.2 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前言中应明确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7.3.3 应明确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该标准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比该标准或地方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证文件执行。
7.3.4 应明确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执行标准的时间,以及标准制订单位、起草单位、批准和发布实施的时间。
7.4 适用范围
7.4.1 应准确界定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适用情况,必要时应明确标准的不适用情况,以及相关生产装置(工艺)执行其他标准的情况和其他生产装置(工艺)参照本标准执行的情况。
7.4.2 应明确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对法律禁止的排放行为,排放标准中不规定排放控制要求。
7.5 规范性引用文件
7.5.1 明确标准文本中所引用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其他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等。不得引用国家已废止的标准。
7.5.2 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按HJ 565 中的规定执行,导语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附12 的要求。
7.6 术语和定义
7.6.1 应按照在标准文本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给出理解该标准所必需的术语和定义。
7.6.2 术语和定义应尽量采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其他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中的定义,有准确的来源。若无可参考的术语和定义,应在充分的文献调研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出科学、准确、简洁的术语和定义。
7.7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7.7.1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应包括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执行标准的时间、污染物项目、控制指标、排放限值、监控位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等。在排放标准中也可规定实施标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7.7.2 通常现有企业达到新建企业的排放控制要求应有1-3 年的过渡期,新建企业应在排放标准发布后实施。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7.7.3 排放限值包括有组织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限值,通常以表格形式列出。对能够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各排放节点提出有组织排放限值,对重点区域还应提出特别排放限值。对厂界及企业内的典型无组织排放节点提出无组织排放限值。
7.7.4 应在标准中明确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对应的监控位置。对于无法制定出排放限值的排放节点,应对生产工艺过程提出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和排放管理要求。
7.7.5 为防止稀释排放,标准中还应配套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基准氧含量、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或掺风系数。标准中应提出排气筒高度的基本要求,具体高度要求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7.8 污染物监测要求
7.8.1 排放标准中应提出企业自行监测、排放口设置、样品采集、分析方法要求等,以使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均能通过技术或管理手段核查和确认。
7.8.2 排放标准中应要求企业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7.8.3 对于排放口设置,应在标准中要求企业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7.8.4 应在标准中针对重点污染源(包括设施、装置等)依法提出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并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7.8.5 对于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标准应要求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标准中明确监测的频次和采样时间。
7.8.6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 16157、HJ 397 等标准的规定执行,对于无组织排放应按照HJ/T 55 等标准的规定进行采样监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应采用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并在标准中对应列出引用的标准。
7.8.7 对于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应在标准中规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7.9 达标判定
7.9.1 应在标准中规定手工监测污染物的达标判定要求。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
7.9.2 应在标准中规定在线(自动)监测污染物的达标判定要求。一定时段内(如24 小时、月、年等)污染物平均排放水平超过排放限值一定的次数或倍数时判定为超标。
7.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标准中应提出基本的实施与监督要求,包括实施与监督的主体和内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与监督的主体通常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8 适用范围及排放控制要求的确定
8.1 数据资料收集与分析
8.1.1 收集最新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等各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分析国家最新环境管理要求及行业、产业发展战略。
8.1.2 调查行业生产数据资料,主要包括:全国和世界其他国家企业数量、区域分布、规模大小、生产工艺类型、生产装置数量及近年来的产品产量、产值及占全国总产值的比例,以及清洁生产工艺应用情况、原料及燃料消耗情况、行业发展历史等,分析行业生产特点、未来主流生产工艺及未来发展趋势。
8.1.3 调查行业排放数据资料,主要包括:生产原料化学成分、污染物产生水平、排放水平、全行业排放量及占全国总排放量的比例、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环境影响,以及排放控制技术及投资成本、运维成本及其占比情况、环保管理措施等。分析未来排放控制技术发展趋势。
8.1.4 收集企业排放数据,主要包括: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企业自行手工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包括污染物的小时和日平均排放浓度、排气量,氧含量及企业设计产量、实际产量、生产负荷等。分析各类生产工艺的污染物排放水平、达标比例、排放特征。
8.1.5 收集相关排放标准资料,主要包括:美国、欧盟、日本、德国等主要国家、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的排放标准、我国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分析我国现行排放标准适用范围、排放控制要求及监测要求等存在的问题。
8.2 企业现场调研
8.2.1 根据现有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类型、原料种类、产品、规模、排放控制技术、控制水平及在全国的分布情况等因素,筛选出具有全国代表性和排放控制先进性的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对已掌握的拟调研企业生产和排放数据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制定合理可行的现场调研方案。
8.2.2 深入选定的代表性企业现场,调研企业生产原料及成分、燃料类型及来源、工艺过程及清洁性、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节点、污染物种类、排放控制技术水平、排放控制装置投资成本、运行成本、企业年产值及利润等。与企业技术人员交流现行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生产工艺改进及排放控制技术提升潜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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