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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及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征求意见稿)

2017-12-06 13:0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固定污染源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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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典型企业实测

8.3.1 在资料收集和现场调研阶段,收集到的实测数据应能够覆盖本行业80%以上产能的代表性装置类型,覆盖标准适用范围涵盖的全部装置类型,能够反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具备排放限值制定的必要数据,否则应安排对典型企业进行实测。

8.3.2 应根据排放源的生产和排放特点制定出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实测方案。在实测前,须组织专家论证实测方案。对初步测试结果开展分析评估,如有必要应及时调整实测方案,保证数据详实可信,确保各关键环节数据的完整性,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特征。

8.4 分类分级技术的环境经济技术关键指标与参数

8.4.1 根据获得的排放控制技术资料,列出每种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技术清单及每种排放控制技术的技术原理,分析每种排放控制技术原理本质及排放控制技术存在的优点、缺点,对排放控制技术进行分类。对于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应单独分类。

8.4.2 通过分析每种排放控制技术相关的现场调研资料、在线数据、现场实测数据,确定每种排放控制技术的去除效率、排放水平、固定投资成本、单位污染物去除量的运行成本等等环境经济技术关键指标与参数,以及其他环境影响、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等情况。

8.4.3 根据上述技术指标参数对每一类排放控制技术进行分级,在参考国际上的先进控制技术水平的基础上,确定出具有行业适用性的不同排放控制水平级别的技术或技术组合。

8.5 适用范围的确定

8.5.1 基于收集到的各类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资料,分析生产工艺种类、生产装置规模、原料种类及来源、产品种类和去向以及国家行业准入政策对生产工艺的淘汰要求等,归纳出所能涉及到的所有排放源。分析现行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或现有企业适用的排放标准,评估拟定排放标准所能实现的控制范围,准确界定出拟定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

8.5.2 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应与其他相关排放标准进行有效衔接。适用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或生产装置,其中的通用型设备或通用操作过程,仍适用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凡无适用的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的企业或污染源,适用综合型大气排放标准。

8.5.3 对于恶臭污染物,原则上仍然执行GB 14554。若为GB 14554 规定范围以外的恶臭污染物,应在拟定排放标准中进行控制。若排放GB 14554 中控制的污染物,但又是确需进一步严格控制的特征污染物时,可在拟定排放标准中规定其控制要求,但臭气浓度除外。

8.6 排放控制要求的确定

8.6.1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包括污染物控制项目、控制指标、有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限值,基准排气量、基准氧含量、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或掺风系数、排气筒高度要求以及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控制的技术和管理要求等。排放控制要求均应能通过技术或管理手段核查和确认。

8.6.2 根据收集到的数据资料和实测结果,制定出全面的污染物名录,计算每种污染物的排放量,评估污染物危害程度、污染控制技术的成熟度与经济承受性、污染物采样分析方法的配套性,分析污染物之间的关联性等,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确定污染物控制项目。

8.6.3 在确定污染物控制项目时,凡总量控制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污染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重点防治的重金属污染物(铅、镉、铬、汞、砷等),国际履约污染物(二噁英等),《优先控制化学品目录》中的污染物,及其他有害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应重点考虑。

8.6.4 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执法监管等制度要求和污染源排放特征,以及实施监测的可行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类型一般包括质量浓度指标(如mg/m3)、排放速率指标(如kg/h)、绩效指标(输入:kg/t 原料;输出:kg/t 产品等)、污染物去除率指标(去除百分比%)等。

8.6.5 常规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排放限值应针对不同污染源,依据相应的控制技术,分别提出排放限值要求。对新建企业应根据国际先进的最佳可行技术设定严格的排放限值要求;对现有企业应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达到新建企业的限值要求;对于特别排放限值应根据国际领先的控制技术或环境质量标准设定最为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8.6.6 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限值应基于保护人体健康的要求,采用《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HJ □□□ )中的方法、排放实测结果、排放控制技术水平和国内外有关标准中的排放限值,以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健康风险可接受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论证确定。

8.6.7 大气污染物的厂界浓度限值应依据保护人体健康的要求确定,应综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及健康风险可接受水平等因素确定。若制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点的排放限值,应根据实测结果和控制技术确定。制定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应能够促进企业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企业应达到厂界浓度限值。

8.6.8 在制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和管理要求时,应深入研究生产工艺过程和污染物排放特点,在不影响生产安全的前提下,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生产工艺、污染控制设备等主要运行技术参数的控制要求及日常环境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8.6.9 应在对全国现有企业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典型企业的生产工艺设计要求,合理确定基准排气量、基准氧含量、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或掺风系数。

8.6.10 在制定排放控制要求时,应根据确定出的分类分级技术对全国范围内的各类企业给出明确的达标技术路线或技术组合(例如,清洁生产+末端治理)。标准中设置的每一种污染物排放限值均应有对应的达标技术,且已有实际应用案例并能稳定运行。

8.6.11 在编制说明及研究报告中,应详细说明达标技术的技术名称、技术路线、技术水平、关键参数、经济成本、环境效益等。若无可行的达标技术,应按照HJ □□□(《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的要求评估提出达标技术。

9 监测要求的确定

9.1 基本要求

9.1.1 凡引用现行监测方法标准能够满足排放监测要求的,应引用监测方法标准。若对污染源有特殊的监测要求,应通过实验验证和论证,在排放标准中规定清楚。引用的监测方法须证实适用于对该类排放源的监测。

9.1.2 在引用监测方法标准时,应深入分析标准中规定的目标污染物是否与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一致,检测限、测定下限等技术参数是否能够满足排放限值的要求,以及方法标准的可实施性,明确选用标准的优先顺序以及每个监测方法适用或不适用的情形。

9.1.3 若排放标准中需要控制的大气污染物无可用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应向标准制定主管部门报告,及时提出立项建议,并要求尽快研究制定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确保排放标准发布时,所有污染物控制项目均有适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9.2 选用原则

9.2.1 优先选用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对于暂无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污染物,其限值待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发布之后实施。

9.2.2 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应满足HJ 168 的基本要求,其测定下限不低于污染物控制项目准确定量的要求,精密度、准确度不低于相应的通用方法要求水平。

10 达标判定要求的确定

10.1 污染排放浓度分布规律分析

10.1.1 收集在线监测、监督执法、企业自行监测等数据,在扣除非正常运行工况排放数据的基础上,分析大气污染物小时平均浓度、日平均浓度、周平均、月均浓度、季均浓度的统计分布规律。

10.1.2 根据统计分布规律,分析不同时段平均浓度之间的统计学关系,建立满足日平均周平均、月平均、季平均、年平均浓度限值与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之间的达标统计要求,或满足月平均、季平均、年平均浓度限值与日平均、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之间的达标统计要求。

10.2 达标判定要求确定

10.2.1 根据分析出的达标统计要求和我国的排放管理要求,结合美国、德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地区重点工业源排放标准中的达标判定要求,提出能够满足现场执法和例行监管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判定要求,即某种平均时间排放限值允许的超标次数或超标倍数。

10.2.2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或氧含量或过量空气系数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或基准氧含量或基准过量空气系数,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或基准氧含量或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并以此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的换算,可参照公式(1)~(3)。

11 标准实施的环境经济成本分析

11.1 污染物减排与环境质量改善效果预测

11.1.1 应基于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环境政策等方面的要求,分析拟定标准适用行业在全国5-10 年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每年各类生产工艺装置的增长比例、产品产量变化趋势及污染防治技术和能源结构调整等。

11.1.2 在预测减排效果时,首先应基于产品产量变化趋势分别分析现有企业、未来5-10 年新建企业和全部企业执行现行标准时各污染物的全国每年排放量,然后分别分析现有企业、未来5-10 年新建企业和全部企业执行达到新标准时各污染物的全国每年排放量。根据执行现行标准和新标准的排放量计算未来每年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及削减比例。

11.1.3 对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大的行业,应预测标准实施对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效果。应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污染物排放限值达标为前提,结合行业发展规划,设计未来5-10 年的行业规模、污染防治技术、能源结构、标准全面执行与否的不同情境,基于污染物排放削减量,预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贡献。

11.2 经济成本与效益分析

11.2.1 基于分类分级技术设定的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技术路线,确定出适用于各类企业的达标排放控制技术或技术组合。根据收集到的每种排放控制技术投资数据及运行数据资料,分析确定出每套典型排放控制装置的固定投资成本和年运行成本。

11.2.2 根据收集到的全国现有企业生产装置、排放控制装置分布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现有企业需要改造的和新增加的排放控制装置数量。基于确定出的每套典型排放控制装置的固定投资成本和年运行成本,核算出全行业企业需要增加的固定投资和运行成本,以及固定投资增加比例和年生产运行成本增加比例。

11.2.3 对因实施新排放标准,促进行业清洁生产工艺普及,减少物耗、能耗,增加产品产量等情况,应分析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包括全行业企业增加的清洁生产工艺装置数量及成本,全行业企业因减少物耗、能耗及增加产品产量而增加的经济效益,以及扣除成本产生的净效益或扣除经济效益后的成本。

12 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

标准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行业概况、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分析、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行业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环境影响分析、标准主要技术内容,以及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标准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查情况等。

13 标准技术报告主要内容

标准技术报告应在编制说明的基础上对标准制定的关键技术内容和主要技术依据以文字、图表等形式进行详细说明。标准技术报告应与编制说明同步编制并按照科研文献的体例格式要求进行编写。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开题论证报告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A.1 项目背景

A.1.1 任务来源

环境保护部下达项目时的年度、文件号、项目统一编号,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全称。

A.1.2 工作过程

任务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的相关调查研究工作。

A.2 拟制修订标准的基本情况

A.2.1 标准的主要内容

包括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

A.2.2 标准的法律地位与作用

该标准的法律地位,在国家环境标准体系中的地位,与其它排放标准的关系,以及其实施后的作用。

A.3 国内外有关情况及发展趋势

A.3.1 行业概况

(1)行业规模现状,包括产能和年产量、年总产值(占全国工业年总产值的比例)、企业数量、企业规模等。

(2)行业内企业地理分布,以表、图形式说明企业在各省、流域、区域等分布状况。

(3)行业主要产品状况。

(4)行业产品市场供应、进出口状况(我国占世界产量的比例等)。

(5)行业发展趋势预测。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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