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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及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征求意见稿)

2017-12-06 13:0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固定污染源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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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环保部印发《国家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征求意见稿)》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国家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定原则与方法

Principles and method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国家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与技术路线,以及标准文本结构和技术内容要求,规范了排放控制要求、达标技术、监测方法、达标判定等技术内容确定的原则方法,规定了标准编制说明和技术报告的内容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附录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 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 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国家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与技术路线,以及确定标准文本结构和主要技术内容要求的基本技术方法,标准编制说明和技术报告的主要内容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地方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技术内容可参照本标准确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65 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

HJ □□□ 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

HJ □□□ 环境保护最佳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科技﹝2016﹞94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 年第17 号)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air pollutants emission standard

为防治环境污染,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或数量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而依法制定的,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活动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效力。

3.2厂界enterprise boundary

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3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排放,通过缝隙、通风口和类似开口(孔)等无规则方式排放到环境中的情形。

3.4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排放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核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5新建企业new facility

排放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核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 limitation for air pollutants

为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采用国际领先排放控制技术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重点地区。

3.7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air pollutants emission standard for industry

适用于某一特定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称为行业适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8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air pollutants emission standard for general facilities

适用于多个行业的通用设备、通用操作过程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有锅炉、电镀、铸造、工业炉窑及恶臭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3.9综合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integrated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standard

适用于未制订行业型和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他行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 体系设置与分类

4.1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行业型、通用型和综合型三类排放标准构成。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企业,综合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没有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企业。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具备相应排放设施或污染物排放行为的企业或生产装置。

4.2 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的行为和固体废物的污染控制要求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上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单独制定。

4.3 当排放源排放的污染物存在水、气介质之间转移的可能时,其排放控制要求可纳入一个排放标准中。对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属于排放标准范畴,可纳入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

5 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5.1 合法性原则。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依法制定,所规范的排污行为是法律允许存在的排污行为,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保护税收和监管执法等环境管理制度要求。

5.2 战略性原则。标准编制组应具有战略视野,能够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国家对排放源所属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条件等确定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使制定出的排放标准能够促进生产工艺技术革新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经济发展。

5.3 公正性原则。标准编制单位应具有环境保护公益性,能够客观、公正调查评价污染源生产工艺情况、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控制技术水平等,真实反映排放源的排放特征,并在参考国外同类排放标准的控制技术水平和吸纳环境保护、行业生产、公众等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标准,保证标准公正、可信。

5.4 可达性原则。应对生产工艺和排放控制技术进行分类分级,明确各类排放限值的达标技术及经济成本,以及标准实施后每类企业的达标技术或技术组合,使制定出的排放标准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5.5 协调性原则。制定出的排放标准应与其他行业型、通用型或综合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衔接,避免交叉重叠,有适用的环境监测类标准相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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