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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管理必备知识和法律常识
1、涉及固体废物的主要法律和标准规范有哪些?
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本书以下简称《固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标准规范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腐蚀性鉴别》(GB5085.1-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1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一水平振荡法》(GB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2)、《固体废物一腐蚀性测定一玻璃电极法》(GB/T15555.12-9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697-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等。
2、固体废物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谁来举证?
固体废物污染损害属于侵权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其不同主要表现在:其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之中,实行是的过错(故意或者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要有过错,没有过错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而造成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实行的是严格责任或者说是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也就是说,向环境排放固体废物的,不论其是否有过错,只要在客观上造成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后果,使他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二,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被侵权人在要求赔偿时,还要承担证明加害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而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人无需对排污者是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相反,应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固废法》第八十六条对在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予以了肯定。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之所以确立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因为向环境排放固体废物的行为,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这种影响直接威胁着人类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应当由污染者对自己的污染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风险责任,而不能让这种风险由社会公众承担。上述原则有利于促使污染者努力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同时与国际上通行的有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也是一致的。
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应如何理解?
根据《固废法》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首先是实行减量化。固体废物减量化,是指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其次是推进资源化。固体废物资源化,是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利用、交换等方式,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使之转化为可利用的二次原料或再生资源。
第三是力保无害化。固体废物无害化,是指对不能再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通过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4、为何有些液态、气态的废物也属于“固体”废物?
根据字面意思的理解,固体废物当然应该是固态的,可是实际环境管理当中许多液态、气态的废物也属于固体废物。
根据《固废法》,具备以下几个特点的属于固体废物:(1)它产生于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2)它是固态、半固态(液态)或置于容器中的气态。(3)它应当是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因此,液态废物如废油、废酸等,属于固体废物,适用《固废法》。但是,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分别对防止倾倒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的损害、放射性污染防治作了规定。因此,有关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放射性污染的防治问题,分别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从产生源可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从对人的危害程度可分为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常见问题
1、产废企业如何建立固废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根据《固废法》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是指按照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情况和防治环境污染的客观要求,将污染防治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单位或个人,充分发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共同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2、环保执法人员是否有权复印资料、企业的经营报表或在厂区内拍照,企业能否以“商业机密”名义拒绝配合?
根据《固废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因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为具有行政强制性,被检查的单位不得拒绝。如提供的材料涉及企业秘密,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窃取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执法人员若侵害企业的商业机密,企业可依法维权,但不得担心“泄密”而拒绝监管。
根据《固废法》第七十条,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常见问题
1、为何要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采取经营许可证管理?
根据《固废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决定了并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尤其是危险废物利用活动,必须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条件,具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经营能力,拥有相应的处置设备和设施;从事此类活动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即从事此类活动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具备一定的专门性的资格条件。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属于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有必要对其进行管理。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种类有哪些?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其中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典型案例分析
根据《固废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因此,环保部门将环境评价的结论作为执法依据,在大量执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企业对环评报告及其审批结论重视程度不够,给项目建成后的环境管理造成极大困扰。
案例1环评不重视,管理遇困境
南京某电子材料公司为电子信息材料型企业,主要为液晶平板显示器配套生产偏光板。偏光板是液晶面板的关键零组件,功能是将不具有偏极性的自然光,转变为偏极光。
在生产偏光板过程中会产生偏光板边角料,偏光板膜的结构是中间两层醋酸三纤维素薄膜夹一层聚乙烯醇,在偏光板生产裁切和包装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边角料。国内同类型企业的偏光板边角料大多定义为一般固废,交由一般废旧物质回收资质企业回收。该公司在2003年编制项目环评报告时,因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偏光板边角料无法综合利用,偏光板虽不属于危险废物,但环评结论出于慎重,提出送交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该项目年产生偏光板边角料仅为16.5吨/年,企业未引起重视,对其按危险废物的处置的要求未提出疑义,项目建成后按照危险废物管理。2005年、2010年偏光板工厂进行了两次扩建,产量不断增加,随之产生的偏光板边角料也不断增加,目前年产生量已达到1500吨/年,焚烧经营单位焚烧处置需要一笔巨大的费用,极大增加公司成本,而且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企业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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