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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为便于大家更准确地了解环境保护税这一全新的税种,特梳理相关知识要点如下。
一、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根据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环境保护税不仅适用于陆域而且适用于海域
就海域而言,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联合制定了《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该办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活动,并向海洋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二)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才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于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或者污染物未对外排放的,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比如《环境保护税法》已明确的情形有:(1)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需要提示注意的是:企事业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将水污染物排放到城市管网,并最终进入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或者排入依法设立的工业污水处理厂的,均不属于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
(三)仅针对应税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除应税污染物外排放其他污染物的不征收环境保护税。就陆域而言,应税污染物为《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就海域而言,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
(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按照“税费平移”的总体原则,此次《环境保护税法》的纳税人也限定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何为企事业单位相对较易理解,何为“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法律法规中无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将“其他生产经营者”定义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网传的《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中将“其他生产经营者”限定为“个体工商户”,最终公布的条例对此未作规定。从征税成本角度考虑,将“其他生产经营者”限定为“个体工商户”有一定合理性,但与上位法明显冲突。
综上,我们可以明确的是:(1)一般自然人不属于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范畴;(2)个体工商户属于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范畴;(3)以是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作为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判定标准更为妥帖。由于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国税总局在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征收中会对如何认定“其他生产经营者”作进一步解释。
二、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
就陆域而言,应税污染物为《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其中(1)大气污染物44项;(2)水污染物总计75项(第一类10项,第二类61项);(3)固体废物已明确为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和炉渣等6项,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4)噪声明确限定为工业噪声。
需要提示注意的是,固体废物并不仅限于固态的,还包括半固态和液态的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第八十九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
就海域而言,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
其中(1)大气污染物与陆域相同;(2)水污染物限定为“向海洋水体排放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钻井泥浆(包括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和钻屑及生活污水”中的应税水污染物(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按照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中石油类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钻井泥浆和钻屑按照泥浆和钻屑中石油类、总镉、总汞的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生活污水按照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CODcr)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3)固体废物限定为向海洋水体排放的生活垃圾。
三、环境保护税的税额
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其中固体废物和噪声的税额为固定值,具体见附表一;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在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的税费范围内提出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目前各省、市、自治区适用的税额见附表二。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负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所在地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生活垃圾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其他固体废物”税额标准执行。
四、环境保护税的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每一项应税大气的应纳税额=当期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适用税额=当期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目前各省公布的信息,无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二)应税水污染物
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每一项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当期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适用税额=当期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目前各省公布的信息,无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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