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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哈尔滨市环保系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

2018-03-16 15: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土壤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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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期对省、市级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用地开展土壤监测。

(责任部门:市监测站;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按监测规范定期实施)

(5)对本辖区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做好监察执法、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清洁生产、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核发排污权许可证、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运行和维护、危险废物贮存和转移等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6)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拆除和工业固废处置活动加强监管,监督企业制定和实施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2.严格尾矿库环境风险管控

(1)全面排查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对重点监管尾矿库每年开展1次环境风险评估。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每年开展1次环境风险评估)

(2)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监督企业每年对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3. 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治

(1)组织落实《哈尔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20年)

(2)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

(责任部门:审批办,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3)加强涉重企业监管

(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4.强化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1)组织全面排查工业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各区、县(市)对辖区内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企业,监管其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2)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监管辖区内含重金属及火药、炸药生产产生的残余物的相关企业进行安全处置。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3)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全过程管理机制,实施全过程监管。

(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4)监管辖区内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企业定期对厂区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控或治理修复措施。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5. 控制农业污染

(1)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

(责任部门:市监测站;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按监测规范实施)

(2)做好磨盘山水库周边区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以及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责任部门:市水源办;配合部门:水土处,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按省厅要求)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监管,防控企业污染。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情形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审批办,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五)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监管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1)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按照环保部要求)

(2)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上传土壤信息系统,实行动态更新。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3)开展土壤污染初步调查。对拟变更土地所有权人及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绿地和游乐场的疑似污染地块,由区、县(市)环保部门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监督其按要求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进行信息公开。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17年起)

(4)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开展土壤污染详细调查。书面通知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土地使用权人开展污染详查,编制详细调查报告,进行信息公开。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17年起)

2.实施污染地块负面清单管理,实施风险管控

(1)实施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实行动态更新。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17年起)

(2)实施风险管控。监督污染土地使用权人编制风险管控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由区、县(市)级环保部门配合国土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组织开展监测。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17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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