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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环保厅印发《浙江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浙江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进我省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新要求,立足“美丽浙江”建设需要,深化监测改革,完善监测体系,创新监测制度,落实监测责任,提升监测能力,强化监测执法,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切实在提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上更进一步、更快一步,为全面实现“两个高水平”奋斗目标,提供坚实有力的支撑。
(二)基本原则
——创新机制,健全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改革要求,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推进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全流程有效控制。
——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强部门协作,开展信用评价,推进信息公开,强化舆论引导和公众监督,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机构(含机动车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下同)责任,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强化保障,提升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组织、人才、资金和装备保障,提高能力水平和效率,努力建设业务精湛、装备精良、作风过硬的环境监测队伍。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基本建成独立高效权威的环境监测体系,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建立健全防范不当干预环境监测的责任体系
(四)明确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贯彻《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省环保厅加强对地方党委、政府防范不当干预环境监测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未建立的,要责成当地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市、区),省环保厅要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并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对被生态环境部或省环保厅约谈的设区市,省环保厅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对被省环保厅约谈的县(市、区),设区市环保局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省环保厅和设区市党委、政府。(省环保厅牵头,省监察委、省委组织部参与,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落实,不在列出。)
各级环保、质监、国土、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海洋渔业、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测质量管理制度,规范其监测行为,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应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气象局分工负责)
(五)强化防范和惩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相关情形认定标准、查处程序和处理规定,规范查处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当干预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解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省环保厅牵头,省监察委、省委组织部参与)
(六)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落实环境监测干预留痕和记录相关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应当承担不当干预记录责任与义务,全面、如实记录影响、干扰或授意干预的实施主体、具体方式等相关内容,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气象局参与)
三、大力完善部门环境监测工作协作机制
(七)依法依规统一监测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省环保厅会同各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布局和建设覆盖我省陆地、海洋、岛礁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同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建立部门环境监测协作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大气、水、土壤等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标准规范,完善健全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和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气象局参与)
建立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实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信息共享,环保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保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气象局参与)
(八)加强环境监测行政与司法联动执法。各级环保、质监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强化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保、质监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加强环境行政与司法联动,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查实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涉嫌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环保部门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保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参与)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省级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省环保厅、省检察院牵头,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法院参与)
(九)推进违法信息公开和信用联合惩戒。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31部门《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纳入环境违法联合惩戒机制。环保部门要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的单位、机构及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行业从业、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停止执行其享受的环保、财政方面优惠政策等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环境监测机构及配合弄虚作假的监测仪器设备供应商,列入监测服务“黑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参与)。
四、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十)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监测标准规范和排污许可制度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规范化设置排污口、监测孔及操作平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对自行监测所使用的仪器进行量值溯源,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及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排污单位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服务行为负有监督责任。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环保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排污单位履行自行监测、验收监测等监测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确保监测数据的公开、真实、有效。(省环保厅负责)
(十一)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监测数据直传平台,完善相关制度,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直传到国家平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并逐步实现自动监测数据全国联网。逐步在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按照《意见》要求,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质监部门完善有关自动监测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规程,组织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经过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符合相关标准和使用要求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其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排污许可、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监管执法的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质监局参与)
(十二)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环保部门应加大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打击力度,通过随机抽查和专项行动检查等方式,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指使、授意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参与)
五、落实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措施
(十三)完善制度体系。贯彻国家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环境监测规章制度,依法保护环境监测设施,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处罚;加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惩处力度,研究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和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完善环境监测服务政府采购制度,优化方式方法,有效避免过低价格竞争,对政府采购环境监测服务的项目,推行环境监测第三方质量控制监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省环保厅牵头,省质监局、省财政厅参与)
(十四)强化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全过程管理。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在证书允许范围内合法出具数据和报告。质监部门要严格把好准入关,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不予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质监局负责)
环境监测机构要建立监测过程痕迹管理制度,以样品采集、分析监测、数据审核为重点,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按规定保留监测全过程原始数据记录,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的标准化建设,实现环境监测活动全要素量值溯源与传递,以及全过程质量控制。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建立自动监测仪器和数据的有效溯源等质量控制体系。环境监测机构应规范标准物质的采购和使用管理,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提升全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能力,省环保厅要结合现有资源,推进建设省级环境监测质控实验室,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控管理体系,对全省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监督。(省环保厅牵头,省质监局参与)
(十五)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能力建设项目保障,确保业务用房、业务用车等基本工作条件;编制部门要结合省以下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做好人员及编制调配,保障环境监测人员配备满足质量管理要求;财政部门要配合做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将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及自动监控等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十六)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省科技厅、省环保厅负责)
(十七)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以新闻宣传、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向各相关部门、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机构等各类责任主体和社会公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提高各方质量意识和守法意识,坚守数据客观、真实底线。完善举报受理制度,鼓励全社会参与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省环保厅、省质监局负责)
(十八)推动行业自律。推动环境监测行业协会有序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从业行为信息化管理,规范和约束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监测行为,鼓励协会开展环境监测行业自律检查、机构能力评估、等级评定,并将监测数据质量作为各类检查、评估和评定的重要指标,营造健康、公平的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环境,促进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各级政府和部门采购环境监测服务时,应当将行业协会对监测机构检查、评估和评定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参与)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对已发布的与《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不一致的文件要及时修订或废止。省环保厅要将各地落实情况作为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省监察委、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执纪问责、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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