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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危废处置—环保行业皇冠上的明珠 深度思考之基础篇

2018-04-09 15:04来源:强推环保作者:徐强等关键词:危废处置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弃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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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我国危废约 50%来自:化工、有色冶炼、采矿行业

就产废行业而言,危险废物来自国民经济的几乎所有行业,但化工、有 色、采矿作为我国危废产量最大的三个行业,合计占总产量 49%。

2015 年,危废产量最大的四个行业分别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763.1 万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619.1 万吨、非金属矿采选业 548.5 万吨、造纸和纸制品业 506.1 万吨,分别占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的 19.2%、15.6%、13.8%和 12.7%。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产生的主要危废品类为废酸 392.5 万 吨、废碱 100.1 万吨,分别占该行业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的 51.4% 和 13.1%。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产生的主要危废品类为有色金属冶炼 废物 374.0 万吨、无机氰化物废物 116.4 万吨,分别占该行业工业危 险废物产生量的 60.4%和 18.8%。

非金属矿采选业:产生的主要危废品类为石棉矿采选过程中产生的 石棉废物,约为 548.5 万吨。

造纸和纸制品业:产生的主要危废品类为废碱 466.8 万吨,染料、 涂料废物 23.3 万吨,分别占该行业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的 92.2%和 4.6%。

1.3.4. 产废主体中长尾客户占比或高达 50%

我国危险废弃物的产废主体分布,具有极强的长尾效应,存在大量产废量较小的产废源。

证据 1:2010 年,环保部将统计口径从年产危废 10kg 调整为年产危 废 1kg 。2011 年我国危废产量达到 3427 万吨,同比提升 116%, 增速显著高于此前三年 14%的平均增速。假设 2011 实际增速维持 此前平均水平,则年产量 1kg-10kg 的危废占比总量近 50%。

证据 2:1995 年的申报登记的统计数据,从产生源来看,年产生 量在3万t以上的企业(产生源)有134家,占产生源总量的0.06%, 却产生了占总量超过 50%的危险废物。

1.42013 年“两高”司法解释开启行业高速发展阶段

1.4.1. 起步阶段:我国危废管制始于 1990 年

我国危废行业起于 1990 年签署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 《巴塞尔公约》,直至 2003 年非典爆发之前一直发展缓慢,这期间 出台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危废转移联单管理 办法》(1996)以及《国家危废名录》(1998);

非典爆发引起了政府对医废及危废的重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 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03)出台,规划了国债支持的 31 个省 级、26 个区域性危废集中处置项目以及 277 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 目;

2004 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台,至此危废行业几大 监管制度基本建立完全,包括《固废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申报登记 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及经营许可证制度,然而行业仍然处于起步期, 该时期建成项目技术水平不高、行业政策不清晰、监管力度不够、 行业恶性竞争严重。

1.4.2. 刑事责任:2013 年两高司法解释开启行业高速发展时期

“3 吨入刑”条款震慑全行业:2013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司法解释)发布,首次明确提出环境污染犯罪的认定细则, 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属于“严重污 染环境”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格执法,重拳打击违法处置危废行为:《两高司法解释》颁布后, 2013 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以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判罚刑事案件 100 件,生效判决涉及 97 人,比 2012 年同期分别增长 194%和 76%。其中,审结以污染环境罪判罚的刑事案件 87 件,生效判决人数 97 人,分别增长 295%和 155%;以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判罚的刑事案件 3 件,生效判决人数 3 人, 而 2012 年同期,人民法院未审理过此类案件 。”

2016 年违法处置危废惩罚力度进一步提升:2016 年, “两高”司法解释得到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提出对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进一步加大对危废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由于 2016-2017 年的中央环保督查,提升了环保整体的执法力度,也促使危废行业的合法化向前迈近。

1.4.3. 经济惩罚:2014 年新环保法、2018 年环保税法大幅提升危废违法处置成本

2014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了《环境保护法》第四次修订案,其中规定:“针对拒不停止排污等行为,当事人不仅需承担刑事责任,还将按日计价从重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上不封顶”。这一法条大幅提升了环境污染犯罪的惩罚力度,改变了环保各个子版块“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乱象。

2018年1月1日,环保税开始实施,规定危险废物排放每吨征收税额1000元(合规处置不纳税),进一步提升了危废非法处置的违法成本。

1.5三大管理制度,构建危废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和经营许可证制度,构建了我国危废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申报登记制度,使监管部门掌握危废源头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我国实行工业固体废 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 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该制度有效的保障监管部门掌握危废的源头信息,数据建档便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配置危废处置产能以及安全管理。但根据不同口径危废产量统计数据的对比分析,申报登记量显著低于实际产废量,因此该制度的约束性并不显著。

转移联单制度——全生命周期监控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危废转移严格实行五联单制度,产废单位、移出地主管部门、危废运输单位、危废接收单位及接受地主管部门,五方各留档一单。从而保障危废从产生、运输到处置的全生命周期,有迹可循,有助于执行严密的信息化跟踪与管理。目前转移联单制度执行较为严谨,处置无联单危废行为已经显著收敛。我们认为,环境税开征后,联单作为税额判断的重要依据,执行将会更加严格。

具体流程为:

1)产废单位向当地主管部门报批危废转移计划并领取联单,将第一联副联留档、第二联交给移出地环保部门;

2)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四、五联交给运输单位随危废运输至接受单位;

3)接受单位核实验收危废,填写联单内容并加盖公章,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 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经营许可证制度——明确危废处置产业的准入门槛

(1)许可证制度明确准入门槛: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危废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严格的许可证制度限制产能的无序扩张:由于许可证制度的存在,危废企业进入正式运营之前,需要经历备案、环评报批、开工许可、危废临时许可证核发、危废正式许可证核发等一系列过程,因此,危废处置行业具有明确的准入门槛。同时,危废处置产能规模扩张速度较慢,从立项到最终稳定运营普遍需要3-5年时间。

(3)审批权下放后产能扩张增速有所提升: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危废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审批权限下放后,各个环节的流程进度有所加快。

原标题:【国君环保 | 建材】重磅深度!危废处置—环保行业皇冠上的明珠,深度思考之基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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