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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落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以下简称《意见》)。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通过明确责任、建立制度、加强监管、严厉惩处等措施,不断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制定实施方案。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制定本行政区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要求、工作内容、具体措施、保障机制等,提交本级党委、政府印发实施,并于4月底前报送环境保护部。
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管理办法、环境监测干预留痕和记录制度规定,并于2018年底前出台,构建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
加强部际协调合作。环境保护部与质检总局建立部际协调机制,在监测方法与标准制修订、完善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等领域开展广泛合作。2018年,联合国家认监委出台《关于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开展环境监测质量三年行动计划。环境保护部于8月底前出台《2018-2020年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和2018年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结果处理等内容,并于12月底前组织实施2018年检查活动,严厉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三)大力推进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全国联网
认真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要求,加快推进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以及污染源监测数据全国联网共享。
实现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全国联网共享。环境保护部出台水质自动监测站联网技术方案,各地应参照新建水质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配置要求,全面推进实现全国联网。已经建设完成的国控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要按时更新补齐仪器设备,完善质控、数据传输等功能,于7月底前完成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联网、数据共享。新建水质自动监测站2018年底前全部实现全国联网。各地要加快推进非国控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与国家联网并共享数据。
加强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全国联网共享。在1436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和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以下简称“2+26”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联网基础上,推进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成渝城市群、汾渭平原、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等重点区域非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推进污染源监测数据全国联网。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确保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后3个月内完成污染源监测数据联网。2018年完成火电、造纸、水泥、钢铁、焦化、平板玻璃、有色、石化、原料药、农药、电镀、制革、纺织、农副食品、氮肥等15个重点行业约2.1万家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的联网。有序推进各省市非重点污染源全面联网。
3深化空气、水、土壤、生态、污染源等监测重点工作,全面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巩固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测预报,有力支撑打赢蓝天保卫战
全国环境监测系统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要求,全面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测预报工作,重点做好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区域相关工作,全力支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计划实施。
强化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完善与气象部门会商机制,提高大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的准确率,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开展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监测,加强走航监测、激光雷达监测等技术运用,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技术保障。提高大气超级站与区域站管理和监测数据应用水平,为区域空气质量预报提供支撑。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秸秆焚烧空气质量影响评估及预测预报。做好重大活动期间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提前制定方案,建立数据共享和协作机制,及时报送并发布信息。继续开展东亚酸沉降监测网国际合作,积极宣传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取得的成效,推动网络成员国务实开展环保合作。
加强“2+26”城市大气组分与光化学网监测。加快推进 “2+26”城市大气组分网和光化学网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成果应用,为准确研判区域重污染天气成因、及时开展应对提供决策支持。按月组织开展“2+26”城市行政区内县(市、区)的降尘监测,每月向相关省(市)环保厅(局)、地市人民政府通报降尘监测结果,推动区域降尘污染防治。长三角、汾渭平原等区域重点城市,应参照“2+26”城市模式,加强组分网和光化学网建设,加强区县降尘量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定期上报环境保护部。
开展空气质量例行监测及排名。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实时发布监测数据,每月发布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报告,公布空气质量较好、较差的城市名单。各地环保部门要继续为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运维提供坚强保障,确保1436个国控监测站点正常稳定运行。持续深入开展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地区灰霾、北方地区沙尘等遥感监测与应用。继续做好酸雨、沙尘、温室气体、区域(农村)以及背景空气质量监测。推进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臭氧监测和PM1试点监测。从4月起,在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7个地区的78个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环境空气VOCs和臭氧监测,掌握重点区域环境空气VOCs和臭氧污染状况,为VOCs及臭氧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重庆、兰州等6个城市组织开展环境空气PM1试点监测,不断完善PM1监测技术体系,掌握重点城市环境空气PM1浓度水平、时空分布特征和变化趋势。
(二)深化水环境质量监测,有力支撑清水行动
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与排名。组织做好2050个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监测工作。环境保护部将按照《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办法(试行)》(环办监测〔2017〕51号)要求,组织开展地级及以上城市水环境质量和变化情况排名,公布地表水环境质量较好、较差以及水质改善程度相对较大、较小的城市名单。开展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区域地表水监测断面科学布设研究。推进长江下游和京津冀地区水环境质量预报预警系统能力建设试点,开展水环境质量预报预警技术方法体系和业务体系研究建设。
开展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全国近岸海域417个国控断面水质监测,开展近海海域浒苔、排污口、大陆岸线等遥感监测,及时编制近岸海域环境状况公报,为近岸海域水质目标考核提供支撑。开展入海河流水质评价、考核工作,组织开展直排海污染源监测,为近岸海域陆源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强渤海环境质量监测。开展海水浴场水质监测,及时公布浴场水质监测信息。
做好水环境质量专项监测。组织做好“新三湖”(丹江口、洱海、白洋淀)水质监测。在南水北调东、中线工程调水期间,开展调水水质监测,及时、准确掌握调水水质状况。结合卫星遥感手段,组织开展“老三湖”(太湖、滇池、巢湖)水华监测预警,做好应急监测。组织开展重要流域生物监测,探索形成系统完整的水生态指标体系和监测技术体系。做好全国36个重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遥感监测与评估。深入开展全国面源污染遥感监测,分析重点区域近10年面源污染变化。开展岸边带、京津冀地区河流干涸断流、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等遥感监测与综合分析。
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各地环保部门要对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县级城镇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开展监测,全面掌握我国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质状况。
积极做好北戴河暑期环境质量监测。6-8月组织开展北戴河暑期环境质量监测,及时报送监测信息,准确把握北戴河暑期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满足北戴河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健康保障需要。
组织做好国界河流监测。组织开展中俄、中哈界河水质联合监测,按照双方商定的时间召开工作组及专家组会议,加强研讨交流,推进中俄、中哈界河联合监测国际合作深入开展。
(三)扎实推进土壤环境监测,有力支撑净土行动
完善并运行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按照《“十三五”土壤环境监测总体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943号)要求,2018年底前组织各地完成2500个背景点和部分历史基础点监测,编制相关土壤环境监测报告。推动开展城市建成区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布设工作。各地要积极推动制定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监测计划。
积极配合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要求,做好土壤污染地块监测技术和质量控制支持工作。开展土壤污染场地调查遥感应用,加强未利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源遥感监测。
推进土壤环境监测技术方法体系建设。2018年底前,国家编制完成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布设、采样、制备、质量控制等技术规范,发布5项土壤和沉积物标准项目。出台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督促地方落实自行监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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