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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国家、省下发我市的污染源普查清查名录,各级普查办对清查名录进行补充筛选和核实,并结合环境管理掌握的污染源情况,补充完善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各县(市、区)应将纳入普查范围的污染源全面纳入名录库,按照名录库开展全面普查。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企业名录,逐个开展现场调查及监测,收集企业原料、废物种类等资料,根据监测结果,对照筛选标准,确定详查企业名录。根据详查企业名录,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监测技术规定》和有关规定对详查企业开展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实施
(一)前期准备阶段
1、成立普查组织。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人员和办公条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一名联络员,协调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2、建立健全普查协作工作机制。建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分工明确的普查工作运行机制及相应的工作制度。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牵头作用,建立运转有效的执行、监督和反馈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建立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好环保系统内各部门和技术支持单位的良好作用,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3、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污染源普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技术路线、部门分工和时间节点等,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印发,2018年4月20日前完成。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地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分别制定好年度工作计划。
4、落实普查经费。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级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照相关财务要求,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2018年4月底前完成。
5、落实普查制度规范。按照国家、省下发的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技术规定、技术规范、污染物核算办法和各类抽样调查方案、质控工作方案、伴生放射性矿监测与筛查技术规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及管理规定、第三方参与污染源普查办法、污染源普查工作保密管理办法和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6、开展信息系统建设和清查建库。编制普查信息化建设方案,2018年6月底前完成系统建设。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筛选,划分普查小区,按照全面覆盖、不重不漏的原则,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排查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组织对伴生放射性矿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与筛查,确定普查对象;按照核查技术规定与工作细则要求,逐级开展清查质量核查,2018年6月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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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发布《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特此公告。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2月9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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