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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组织普查试点。按照自愿原则,综合考虑污染源分布特征、地区代表性等因素,确定1个试点地区,2018年4月底前完成。该试点地区提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试点方案、启动普查工作,验证并完善普查技术规定、报表制度、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核算方法、信息系统,2018年6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普查试点。
8、开展宣传培训。开设普查微信公众号,在市环境保护局官网开设“石家庄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专栏,协调各大媒体开展普查宣传,营造全民关心、关注、支持污染源普查的社会氛围,及时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事迹。
在省级普查机构指导下,组织全市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和技术骨干、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师资进行培训,2018年7月底前完成。市、县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辖区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2018年7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普查阶段
1、开展入户调查。各地按照本实施方案、有关技术规定、时间要求和清查确定的污染源名录,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的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2018年10月底前完成。
2、开展数据审核与数据汇总。按照“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对普查数据逐级进行审核与汇总。依据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对入户调查、抽样调查采集的数据,以及通过核算方法获得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等数据,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报市级普查机构;市级普查机构对县级普查数据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报省级普查机构,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在此期间发现漏报或数据需要补全核实的,各县(市、区)按照要求,及时进行补报和补全核实。
3、开展质量核查。将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规定要求,逐级开展质量核查,重点核查普查对象覆盖是否全面,抽样样本的代表性、科学性,普查指标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年1月底前完成。
4、加强跟踪督办和工作指导。市级普查机构定期调度各县(市、区)普查机构工作进展、经费保障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加强工作指导,交流工作经验,建立在线技术支持平台。对工作进展缓慢、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以及工作保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总结发布阶段
1、规范管理污染源普查档案。根据国家《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各级普查机构分别建立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档案,包括纸质、照片、音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档案,2019年6月底前完成。
2、开展总结验收工作。分级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县级编制工作于2019年4月中旬前完成。按照普查工作验收方案,对各县(市、区)开展普查工作验收,县级验收工作于2019年5月中旬前完成。编制普查成果开发和应用工作指南,2019年底前完成。
3、发布普查成果。分级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2019年5月底前完成;编制普查公报,经同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做好普查成果发布的舆论应对工作。完善污染物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提供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成果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底前完成。
五、普查组织
(一)基本原则
在国家和省领导下,全市统一安排,各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
石家庄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将普查工作纳入人民政府目标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重点普查对象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市污普办做好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职责提供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供普查相关资料信息,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普查相关资料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
市城管委: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依据政府职责分工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厂(场)普查;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商业、餐饮等)企业排水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情况的普查;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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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记者从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南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于本月上旬正式发布,标志着南平市历经三年所得的普查成果正式启用。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规定,2017年至2020年,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等单位和部门联合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此次普查的
深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公布,全文如下: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8〕4号)要求,开展深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2017年末,工业企业烟气脱硫设施244套,脱硝设施112套,除尘设施2481套;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1315套,设计处理能力71.54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8220.13万立方米。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4736464.46吨,综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7〕24号)要求,开展兰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兰州市境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发布《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特此公告。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2月9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州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
12月21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陕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于2017年7月启动。3年来,陕西省清查了16万余家企业,摸清了全省各类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等基本情况,掌握了各类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据了解,陕西省建立了近1500万个数据指标的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绘制了4.7万余个调查对象
21日,青岛市新闻办就青岛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历时三年,是目前生态环境领域“最全面、最详细的调查”,包括工业源、农业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源、移动源等5大污染源。普查结果显示,全市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及污染治理设施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要的国情调查,也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途径。17日上午,昆明市发布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相关数据情况。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期间,昆明共对11234个对象开展普查工作,从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方面摸清了污染源底数。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近日,河南省发布《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全文如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统计局河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1月30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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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浙江省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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