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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2018-04-23 15:5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源普查全国污染源普查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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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相关水文资料成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情况,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情况的普查。

市农牧局: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

市卫计委:指导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医院、乡镇卫生院普查。

市商务局:指导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加油站、加气站普查。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工商局:负责配合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市质监局:负责协助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各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分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市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各分项的技术规定和技术方案的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各类制度汇编、普查相关技术资料和普查成果资料的印制,普查工作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污染源清查建库,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普查工作督导检查和调度,普查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普查资料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和发布。根据普查工作需要购买的第三方服务等。

各县(市、区)财政安排经费可参照省、市级财政经费安排制定,同时增加普查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经费补助,数据采集、普查表印制等经费项目。

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七、普查质量管理

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须重新补充调查。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是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负责。建立普查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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