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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落实源头分类制度应做到:
(1)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上标识明确;
(2)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
(3)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隔离墙)。
六转移联单
1、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
2、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3、运输资质符合要求: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产生、转移单位有责任审查运输单位资质。
4、转移联单保存齐全。
5、有获得环保部门批准的转移计划。按照实际转移的危险废物,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截止检查日期前的危险废联单齐全。
6、其他要求
(1)联单应在转移申请批准后,由产废企业向当地环保局申领,不应由经营企业代发;
(2)联单应一车一单、一类一单,而不应一单多车或一单多类;
(3)联单转移总数量应与企业申报登记数量、转移审批的数量、台帐记录转移的数量以及环评数据基本一致,如有较大出入,应进行合理解释;
(4)联单第二联正副联应及时上报当地环保局备案。
(5)集团(公司)内部子公司、分公司之间转移危险废物均应落实联单制度。
7、产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程序
七经营许可证
1、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2、有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3、达标标准:除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的,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有与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合同。
4、核实许可范围。产生单位应对拟委托处置单位资格、能力等进行核实,查明拟委托处置单位许可经营危险废物的类别(包括8位危险废物代码和危险废物名称)和数量。
5、核实许可期限。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应在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许可的有效期内。
6、协议必须明确的内容。在协议中明确拟委托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明确危险废物的形态(固态、半固态、液态等)、包装方式、运输方式。
7、集团(公司)内部子公司、分公司之间也应按照要求落实许可证制度
八应急预案
1、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2、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
3、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4、达标标准: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当年度或上年度组织了应急演练。
5、制订预案。按照制定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专门的有防意外事故措施的应急预案。
6、依法备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县级环保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并出具备案的证明。(当地环保部门不得拒绝辖区企业的备案)
7、组织演练。应有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记录和演练的影像资料,以备待查,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演练。(影像资料要每年更新一次)
8、全面落实。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分厂、集团公司或其它经济联合体的生产基地均应单独制订。
9、演练应是针对危险废物发生事故时的演练,应穿戴防护器材,携带必要的应急设施和设备,不要将消防演练混同于危险废物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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