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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黑龙江省环境监测方案及工作要点

2018-05-28 07: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空气质量自动监测黑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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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13个市(地)38个县(市、区)共111村庄,必测村庄14个,选测村庄97个。监测的县(市、区)包括哈尔滨市的木兰县、五常市、方正县、延寿县、尚志市、通河县;齐齐哈尔市的富裕县、龙江县、甘南县;牡丹江市的宁安市、海林市、穆棱市、林口县、东宁县;佳木斯市的郊区、富锦市、同江市、抚远县;大庆市的萨尔图区、龙凤区;鸡西市的密山市、虎林市;双鸭山市的饶河县;伊春市的铁力市、嘉荫县;鹤岗市的绥滨县;黑河市的五大连池、北安市、逊克市、孙吴县、嫩江县;绥化市的明水县、庆安县、绥棱县;大兴安岭地区的呼玛县、漠河县、塔河县;七台河市的勃利县。

2.监测内容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包括村庄监测和县域监测两个层次。在村庄层次上,每个县域选择3~5个村庄,1~2个为必测村庄、其余为选测村庄。必测村庄要求每年都要监测,选测村庄需要每年变更。

村庄层次监测: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为五常市万宝山村);

县域层次监测:地表水水质、生态环境质量。

监测项目和技术要求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环发〔2014〕125号)和《全省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黑环办〔2015〕36号)。

3.监测频次

环境空气质量:每季度监测1次,每次连续监测5天,全年4次;

饮用水源地水质: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土壤环境质量:必测村庄每五年的第一年监测1次,变更的选测村庄每年监测1次;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地表水水质: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自然生态质量:每年监测1次。

4.评价方法

参照执行《农村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技术规定(试行)》(总站生字〔2014〕148号)修订版。

5.工作方式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对监测数据进行收集、审核和汇总并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县级站负责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任务,监测数据报送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并进行技术支持和指导;对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的农村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总站,编制年度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6.质量保证

质控执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内部质控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辖区内任务承担单位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审核、报送监测结果,并对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7.数据报送

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通过邮件“hlj_ncjc@163.com”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本辖区监测数据。2月1日前报送年度监测点位信息;一、二、三季度中最后1个月的10号前和四季度11月10号前报送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以及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6月10号和11月10号前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1月10号前,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通过数据报送系统向总站报送数据。3月30日前报送农村环境监测点位信息及第一季度监测数据;6月30日和9月30日前报送第二、三季度监测数据;11月30日前报送第四季度的监测数据和土壤数据。12月30日前报送年度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五、声环境质量监测

(十)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13个地级以上城市

2.监测项目

包括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声环境质量和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

3.监测时间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1次夜间监测,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监测工作安排在春季4月1日-5月18日,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件日。昼间监测应在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夜间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夜间时段。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1次夜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工作安排在秋季9月1日-10月18日,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件日。昼间监测应在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测量时段覆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夜间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测量时段覆盖整个夜间时段。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监测工作安排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即2、5、8、11月)监测,18日前监测完毕,共4次。

4.工作方式

声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经费。由地方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监测工作质量保证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

监测点位如有变动,必须说清变动原因,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报环境保护部及总站备案,备案时间功能区点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上报数据之前,区域和道路点位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为了保证全年点位数据连贯性,一年只能调整一次点位。

总站对齐齐哈尔市进行声环境监测质量抽测,齐齐哈尔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全力配合迎检,并针对问题全面开展自查整顿。

6.数据报送

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将监测数据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综合技术一室邮箱hlj_emcs@126.com。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上报监测数据。

(1)城市区域噪声数据,于5月23日前报送到。

(2)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数据,于10月23日前报送。

(3)城市功能区噪声数据,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即2、5、8、11月)的23日前报送。

试点布设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点位的城市,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报该点位每季度第二个月第10日(正常工作日)的自动监测数据;如当日数据不符合噪声测试条件,则顺延报下一天的监测数据。

六、污染源监测

(十一)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2018年黑龙江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2)监测项目、监测时间和频次

(1)监测项目

废水和废气:必测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等要求确定选测特征污染物。

土壤和其他:涉及排放类别监测相应项目,如:涉及废水排放,必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等要求确定选测特征污染物。

(2)监测时间和频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完成1次监测,其中要求全指标监测1次。涉及季节性生产企业按其生产周期对主要排放污染物每月监测1次。

其他监测项目各市(地)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频次开展监测。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应增加监测频次。

(3)工作内容

(1)对省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开展监督性监测。在进行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同时,对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要开展比对监测。

(2)对省辖区内排污单位开展测管协同执法监测。

(3)对省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排放开展“飞行检查”监测工作。

(4)对市县级监测站进行污染源监测质控情况检查和监测能力考核。

(5)对省辖区内已筛查的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单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

(4)工作方式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任务:

(1)承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污染源监督性及比对监测工作,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完成1次监测,并按要求完成相应报告及信息发布。

(2)牵头组织各市(地)站及6个直管站对省辖区内排污单位开展测管协同执法监测。

(3)对省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排放开展“双随机”飞行检查监测工作。(抽测不少于单位名单10%)

(4)对市县级监测站进行污染源监测质控情况检查和监测能力考核。全年“双随机”抽检3-4个市县级监测站。

(5)组织协调各市(地)站对各辖区内已筛查的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单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专项工作。

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任务:

(5)承担辖区内《2018年黑龙江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单》(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外)污染源监督性及比对监测工作,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完成1次监测,并按要求完成相应报告及信息发布。

(6)协助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开展测管协同执法监测。

(7)承担对辖区内已筛查的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单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专项工作。5月10日前完成石化、化工行业监测工作,11月10日前完成1次所有行业监测工作。并按时将监测情况已报告形式报省厅监测处。

(8)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要根据所属环保局确定的市级排污单位(地市事权)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个直管站监测任务

(1)协助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省辖区内排污单位开展测管协同执法监测。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要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污染源监测。

6.数据报送

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本季度监测结果报送省站。数据报送采用总站开发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省站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全省本季度监测结果报送总站。

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如发现监测结果超标、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等问题要及时向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和环境执法部门通报。

(9)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要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污染源监测。

(十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

1.检查范围

监测范围为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企业。

2.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自行监测方案的制订,包括自行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的完整性;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通过查阅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原始记录包括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储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监测结果上报到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情况、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等。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3.检查要求

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抽查不少于20%的发证企业。

4.任务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谁发证、谁检查”的原则开展检查工作。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核发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

5.数据报送

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本季度检查结果报送省站。同时电子件发送到:hlj_emcs@126.com。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全省本季度检查结果报送总站,同时电子件发送到wry@cnemc.cn。

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在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发现排污单位问题的,要及时向各市(地)环保局和环境执法部门通报。

七、专项监测

(十三)中俄界河联合监测

1.监测范围

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和兴凯湖等共6个跨界水体水质监测断面。

2.监测项目和监测时间

按照《2018年中俄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实施方案》进行。

3.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将随每次监测下发盲样进行考核。

4.监测数据报送方式

在每次采样后30天内,各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数据,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整理数据后报送总站。

(十四)全国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考核监测

1.监测范围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名单所列的全省51个县(市、区),涉及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两种生态功能类型,分布在11个市(地)。包括方正县、木兰县、通河县、延寿县、尚志市、五常市、甘南县、虎林市、密山市、绥滨县、饶河县、伊春区、南岔区、友好区、西林区、翠峦区、新青区、美溪区、金山屯区、五营区、乌马河区、汤旺河区、带岭区、乌伊岭区、红星区、上甘岭区、嘉荫县、铁力市、抚远市、同江市、富锦市、东宁县、林口县、海林市、宁安市、穆棱市、爱辉区、嫩江县、逊克县、孙吴县、北安市、五大连池市、庆安县、绥棱县、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

2.监测内容

(1)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断面

按照经原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断面开展监测。

2)监测项目

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指标。

3)监测频次与时间

按月监测,在每月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编制地表水水质监测报告。对于只有季节性河流或无地表径流而无法正常采样的县域,经报请省环保厅审批并征得生态环境部同意后,可以不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

4)监测质量控制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经原环境保护部核实认定的服务于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2)监测项目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地下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2018年5月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23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2018年5月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93项)中的39项。

3)监测频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监测2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质量控制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2018年5月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点位

按照经原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点位开展监测。

2)监测项目

自动监测项目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6项指标。

手工监测项目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和二氧化氮(NO2)3项指标。

3)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每月至少有27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采用手工监测的,按照五日法开展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每年至少监测4次。

4)质量控制

在县城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4)重点污染源监测

1)监测范围

按照经原环境保护部或核实认定的污染源名单开展监测。

2)监测项目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的相关标准确定监测项目,其中污水处理厂需监测19项基本控制项目。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季节监测4次。

4)质量控制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3.工作方式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考核监测是国家事权,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实施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与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组织完成考核县域的生态环境监测任务;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考核县域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和配合省厅完成现场核查,开展工作培训、业务指导和数据汇总(审核)等,向生态环境部提交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报告。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级财政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负责本县域自查工作。按考核要求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填报相关数据、资料,编写自查报告,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并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自查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

4.数据报送时间及报送方式

第一季度开始,分别在每个季度结束的下个月10日之前,将该季度监测数据报告和电子版光盘(一式两份)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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