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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印发《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深化我市环境监测改革,预防不当干预,打击弄虚作假,统一标准规范,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市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我市环境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明确责任,健全制度。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市、区两级环境监测事权划分,明确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实施自行监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和环境监测机构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制度。
———综合防范,加强协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跟踪问题,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联合惩戒制度,推进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监督。
———完善体系,提升水平。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增强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质量意识。加强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提升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立我市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制度,形成完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坚决防范不当干预
(四)明确领导责任。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区,市环保局可公开约谈区政府负责人,责成区政府查处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区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生态环境部、市委和市政府。(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委参与)
(五)落实监管责任。市、区两级环保、质量技监部门依法依规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牵头,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上海海事局、市气象局等参与)
(六)建立防范和惩治机制。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科学布设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提高监测数据的代表性。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一经设立,未经设立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撤销。加快实施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有序推进涉及市级考核评价的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实现“谁考核谁监测”,有效防范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按照有关规定,重点解决各区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委参与)
(七)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和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市环保局牵头,市质量技监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上海海事局、市气象局等参与)
三、切实加强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八)统一监测标准规范。市环保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共同推进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建设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实现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和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上海海事局、市气象局等参与)
(九)实现全市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市环保局会同市相关部门依法建立全市统一的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通过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或其他法定形式,及时准确发布全市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监测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当与同级环保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保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各区政府按照要求,做好本辖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上海海事局、市气象局等参与)
(十)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等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保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规范使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负责)
四、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十一)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自行监测,科学制订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和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要求,妥善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包括不当干预所委托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市环保局负责)
(十二)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我市重点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实施简化管理的除外)以及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应当实施在线监测的其他排污单位,要根据我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自动监测数据必须与全市统一的污染源监控信息平台联网,确保数据有效传输率,并按照要求公开。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实现与市环保局联网。取消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在市环保局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及时标注异常原因,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环境税计征等监管执法的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质量技监局参与)
五、从严落实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十三)建立覆盖环境监测全过程的责任追溯制度。贯彻落实《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和《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责任体系。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实现“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十四)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内部质量控制技术水平。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用于环境监测且列入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设备,须经强制检定;未列入目录的,应当由使用单位制订相关校准制度计划,以确保工作计量器具数据的准确可靠。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依法依规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结果,可作为环境监管执法的依据。(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六、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十五)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市环保局和市质量技监局应当建立联合监管和通报机制,制订联合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组建环境监测行业质量监管专家库,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联合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市、区两级环保、质量技监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参与)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市环保局、市检察院牵头,市公安局、市高级法院参与)
(十六)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参与)
(十七)推进联合惩戒。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依法纳入上海市社会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通过上海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对涉事企业、机构开展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参与)
(十八)加强社会监督。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可通过信函、传真、邮件、“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上海环境”网站等,向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举报。(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牵头,市信访办参与)
(十九)推动行业自律。成立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和监测技术培训,弘扬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行业理念,规范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科协负责)
七、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
(二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制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探索建立公正、科学和客观的量化考核评分指标体系。市质量技监局会同市环保局研究建立环境监测专用仪器设备计量检定“绿色通道”机制,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计量器具专项检查。(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参与)
(二十一)提升质量控制能力。依托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等计量技术机构,完善我市环境质量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体系。加强环境监测系统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建设,利用市环保局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参与)
(二十二)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推进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的普及应用,实现对环境监测活动的实监控,提高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和自动报警水平。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市科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各区党委和政府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作为重要任务,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要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地、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为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和环境质量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对干扰、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依纪依法予以查处。市环保局作为我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的总牵头部门,要把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作为市级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机管局、市监委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队伍建设、项目建设、经费保障、业务用车保障、执纪问责等方面的事项。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2018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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