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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汾渭平原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汾渭平原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近期汾渭平原提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将在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以燃煤污染控制为重点,抓好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和“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大力推进清洁取暖、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扬尘综合管控,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提升环境综合治理能力,将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6%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6%左右,有效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具体方案下文将会介绍
一、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坚持稳中求进,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汾渭平原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6%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6%左右。
实施范围: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
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以燃煤污染控制为重点,抓好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和“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大力推进清洁取暖、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扬尘综合管控,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提升环境综合治理能力,有效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行动。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2018年10月底前,各地组织开展涉大气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排偷放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抽调监测人员开展现场监测,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跟踪整改销号,并向社会公开,对主要问题要实行挂牌督办。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企业开展治污设施升级改造时,应有前瞻性,按照至少满足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实施改造,地方政府应加强指导。
2.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各地要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明确“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认定标准及整改要求。开展拉网式排查,2018年10月底前,各地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排查工作,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对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整治工作,改变“脏乱差”生产环境。
2018年9月底前,各地要建立“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排查整治管理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明确网格督察员,落实“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责任。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网格长”及相关人员责任。
“散乱污”企业重点是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机械加工、塑料、铸造、木材加工、石灰窑、砖瓦窑、耐火材料、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以及各种煤炭、物料等堆场。
3.实施焦化钢铁等行业产业升级改造。加大现有焦化、钢铁企业整合力度,提升产业装备水平,大幅减少企业数量,2018年12月底前,山西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积极推进焦化、钢铁、建材等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工作,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全面启动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下、运行寿命超过10年的焦炉淘汰工作。
实施焦化行业深度治理。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精煤、焦炭等散状物料储存和输送密闭改造,区域内焦炉炉体安装高清红外视频监控装置,焦炉烟囱、装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干法熄焦地面站等主要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加强化产区域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和治理,推进炼焦煤气净化系统冷鼓各类贮槽(罐)及其他区域焦油、苯等贮槽(罐)的有机废气接入压力平衡系统或收集净化处理,酚氰废水处理设施加盖并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开展设备和管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大力推广干熄焦技术。加快推进焦炉机侧炉口除尘系统建设。鼓励城市建成区及周边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工作。
深化钢铁企业污染治理。烧结、球团、高炉、转炉配套建设高效脱硫除尘设施。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铁精矿、烧结矿、球团矿等散状物料储存和输送密闭改造,完成钢渣处理设施密闭治理,提高烧结机尾、环冷机废气捕集率,烧结机尾区域不得有可见烟尘。2019年3月底前,完成高炉出铁场密闭改造,炼钢车间配备屋顶罩。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4.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城市要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为重点,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全面排查工业炉窑。与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2018年10月底前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自2018年11月1日起,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推进重点领域VOCs综合整治。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控制,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有机原辅材料。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配套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石化、现代煤化工等行业全面开展LDAR工作。推进建成区外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各地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重点是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行业和燃煤锅炉,2018年10月底前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排放节点、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理措施等。企业应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对物料(废渣)储存、装卸、破碎、输送及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
5.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2018年12月底前,各城市完成陶瓷、再生金属等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将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各城市要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6.有效推进清洁取暖。加大散煤治理力度,各地按照2020年采暖期前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制定三年实施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加快台塬阶地和丘陵地区散煤替代,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充分利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地热能等清洁供暖潜能,加快供热管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散煤替代力度;坚持突出重点,优先保障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天然气需求,优先推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城市上风向散煤治理;坚持以气定改、以电定改,各地在优先保障2017年已经开工的居民和供暖锅炉“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根据年度和采暖期新增气量以及实际供电能力合理确定居民“煤改气”“煤改电”户数和供暖锅炉“煤改气”“煤改电”蒸吨数;坚持先立后破,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以拆除。
根据各地上报,2018年10月底前,汾渭平原要完成散煤替代161万户。其中,山西省替代38.5万户;河南省替代8.8万户;陕西省替代113.8万户,西安市力争2019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散煤治理工作。各地要以乡镇或区县为单元整体推进,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散煤复烧。
7.强化散煤煤质监管。建立健全煤炭生产和销售企业煤质检验和销售台账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劣质散煤销售。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和《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技术要求,自2018年11月15日起,城市、县城建成区及周边使用的散煤和型煤要达到1号产品技术要求,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禁止洗中煤、煤泥等低质、劣质煤进入民用煤市场。建立市场监管、煤炭、生态环境、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全面加强散煤销售流通环节管控,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对民用散煤销售企业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100%,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行为。各地加强引导,限制群众烧燃煤旺火。
8.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对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要逐一登记,2018年10月底前各地建立管理台账。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2018年12月底前,河南、陕西省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内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山西省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积极推进行政区域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制定并落实供热衔接方案,在确保供热安全可靠的情况下,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清洁热源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2018年12月底前,汾渭平原淘汰燃煤锅炉1393台2379蒸吨。其中,山西省淘汰燃煤锅炉1126台1463蒸吨;河南省淘汰燃煤锅炉13台214蒸吨;陕西省淘汰燃煤锅炉254台702蒸吨。
积极推进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推进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9.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推进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各省基于交通部门道路交通流量数据,制定柴油车遥感监测设备建设方案,重点布设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要货运通道,启动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建设。
推进新车环保监督管理,各省组织开展新生产、销售车辆的监督抽查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各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各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定期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抽查柴油车尾气排放情况。
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重点核查初检超标车、异地车、注册5年以上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推动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
10.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2018年9月底前,各地要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商务、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等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
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车用尿素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11.积极推进清洁运输。各省要制定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方案,明确煤炭等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绿色货运枢纽建设重点任务。加快蒙华货运铁路建设,大力提升瓦日铁路货运量,挖掘宁西、侯月等铁路运输潜力。加大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投入,加快煤矿、电力、钢铁、焦化、有色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新改扩建涉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采用铁路或管道等绿色运输方式。充分发挥已有铁路专用线运输能力,大幅减少货物公路运输量,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禁止公路运输。推动铁路物流企业与煤炭、矿石、钢铁等大客户签订运量运能互保协议,实现互惠共赢。
自2018年10月1日起,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等车辆基本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西安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淘汰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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