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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辽河流域
以招苏台河四平市控制单元、条子河四平市控制单元、东辽河辽源市控制单元、东辽河四平市城子上控制单元等 4 个重度污染的优先控制单元为重点,分析水质现状与水环境存在问题,找出污染源与断面水质相应关系,编报、公布并全面实施招苏台河、条子河、东辽河辽源、东辽河公主岭城子上等重污染河段不达标水体水质达标方案,聚力近期任务,强化属地责任,压实主体责任,落实监督责任,细分责任单元,改进群众监督,强化考核问责,深入排查整治,做实在线监测,建立联动机制,推进综合联动,做到标本兼治、全流域系统治理,近中远期统筹安排,实施重点倾斜,争取国家支持,加强政策指导,深入开展全省辽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联合行动等重点工作,全面落实工业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等,重点治污工程应倒排工期、优化施工组织,确保 2019 年底前全面完工、稳定运行,力争水质持续改善,达到国、省 2020 年度考核目标要求。以条子河、招苏台河等重度缺水河流为重点,增加生态流量,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联合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根据水资源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水资源配置等相关规划,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供水。加强水库等水利设施供水调度管理,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增加水环境容量。针对重污染河流条子河,强化治污减排,统筹开展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综合治理方案,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超标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以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依据,核定企业许可排放量,推动工业企业全面达标。针对招苏台河干流污染较严重河段及污染严重支流,条子河支流仙马泉河、小红嘴河重污染河段,通过建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厂、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河道清淤、垃圾粪便清理、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等措施,对影响较大的重点城镇生活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河道底泥污染、垃圾污染等进行治理。定期公布达标方案实施情况,对水质不达标区域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对于枯水期等易引发水质超标时段,实施排污大户企业限产限排、切实合理提高排放标准等应急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八、确保其他主要江河水质达标
(一)松花江流域
以辉发河通化市控制单元、松花江长春市镇江口控制单元、松花江松原市宁江控制单元、图们江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圈河控制单元等 4个优先控制单元为重点,全面加强细鳞河吉林市控制单元、蛟河吉林市控制单元、拉林河吉林市控制单元、嫩江白城市控制单元、洮儿河白城市到保大桥控制单元、珲春河延边州控制单元、布尔哈通河延吉下控制单元、海兰河延边州控制单元等 8 个一般控制单元污染防治工作,巩固治污成果,达到国、省考核目标要求。
(二) 辽河流域
以浑江白山市控制单元(大阳岔下游至出白山地区前部分)为重点,持续加大治污力度。全面加强东辽河四平市四双大桥控制单元、西辽河四平市控制单元等 2 个易受内部或外部上游来水影响和内源影响而存在水质下降风险的一般控制单元污染防治,协同共治,力争水质达到国、省考核目标要求。
第三章规划重点任务
一、工业污染防治
(一) 促进产业转型发展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控制单元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细化功能分区, 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强化水环境承载能力约束作用,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地区要统筹衔接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存在劣五类水体的控制单元内,针对有关行业全部实施新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必要时实施区域限批政策。沿江地区严格限制新建高污染化工项目。要立足实际、依法加强并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上游及汇水区的环境准入工作。
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有序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强化承接产业转移区域的环境监管。推进企业向依法合规、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集中,新建企业原则上均应建在工业集聚区,新建工业园区入河排污口要优化选址布局。推动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退城入园或依法关闭。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主要分布区域,新建、改建、扩建该行业项目要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重点流域干流及一级支流沿岸,切实开展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空间分布优化,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全面取缔“十小”等企业及项目。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工业企业。各地区要按照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产业准入条件等要求,制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计划,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效益、小规模企业及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依法列入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清单并予以淘汰,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办理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到 2020 年,基本达到产业目录、环境保护和行业准入等各项要求。
(二)提升工业清洁生产水平
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造纸及制品、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制革、电镀、农药、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饮料制造、原料药等医药制造、纺织、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煤炭开采和洗选、黑色金属矿采选、农副食品加工等区域性特征行业为重点,鼓励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高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推动现有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全面提升工业污染治理水平。
(三)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加强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监管。根据区域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实现将现有工业污染源纳入在线监控范围,及时发现超标排放行为。深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加强日常环境执法工作。2017 年起,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到 2020 年底,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加大超标排放整治力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明确落实整改措施、责任和时限;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停业、关闭。对城市建成区内污染超标企业实施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查处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的企业;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其法人和主要责任人名单、违法事实和处罚措施等信息,充分发挥负面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作用。省内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等相关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依法依规对违法排污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业集中地区的地方政府采取公示、挂牌督办等措施。
(四) 加强 工业集聚区污染防治
加快推进并完善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2017 年底前,现有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加强工业污水预处理,园区内企业产生的废水经预处理,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应安装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施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实行工业集聚区 “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新建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衔接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适应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关要求。
( 五) 加强 重点行业污染整治
各地应制定实施涉水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分类治理,督促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推进全过程防治污染,实现连续稳定达标排放。建立覆盖所在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 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它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二、城镇生活污染防治
( 一 ) 推进城镇化绿色发展
优化城镇建设空间布局。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依据,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开发边界、开发强度和保护性空间,科学划定城市功能分区。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实施生态廊道建设,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制定并实施生态修复工作方案,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湿地、植被、产卵场,积极推进采矿废弃地修复和再利用,治理污染土地,恢复城市自然生态。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大力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促进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 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 2020 年,城市建成区 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
各地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并于 2020 年底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水利用要求,适时实施增加城镇污水处理能力的扩建,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稳定达标运行监管,尽早实现污水处理能力(处理效果和处理规模)与城镇、人口等规模相匹配,确保适合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落实各级相关建设等专项规划要求。各地应充分考虑冰封期特点,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及污水处理厂的改造任务(包括规模、布局、工艺推荐、执行标准等)。力争 2017 年底前完成松花江、辽河水系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一级 A 提标改造。2019 年底前,松花江和辽河流域县级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一级 A 排放标准全覆盖。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 A 标准。充分考虑水功能区水环境纳污能力和监督管理要求,调整已建污水处理厂不合理入河排污口位置,优化新建污水处理厂及入河排污口选址布局,衔接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满足水功能区监督管理要求。
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各地要加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进一步强化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的截流和收集工作,加快实施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的雨污分流改造,加快实施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区域截污纳管工程,不断提高污水收集能力。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采取增加截留倍数、调蓄等措施防止污水外溢。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应采取雨污分流制,有条件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地级以上城市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实施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17 年底前,长春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到 2020 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县级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 95%、85%以上。
各地应加快乡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收集管网建设。尽快实施重点镇、排水入河(江、湖、库)或位于水环境敏感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 2020 年,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 三 )加强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
重点推进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大幅提高再生水回用能力,提高再生水回用率。保证已有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设施的稳定运行,不断提高中水回用比例。到 2020 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 20%以上,并力争达到省内其它有关具体工作目标。
( 四 )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各地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监管,切实提高污泥资源化处理和利用水平。各市县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污泥处置方式,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堆肥或改良土壤使用,全面取缔非法污泥推放点,有效防范因污泥处置不当产生的二次污染。非法污泥堆放点应于 2016 年底前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 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要强化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 2020 年底前达到 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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