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甘肃省环保厅发布了《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指出,要明确赔偿权利人。根据国务院授权,甘肃省人民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指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牧、林业等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分别开展矿山、土壤、环境污染、水资源、耕地、森林、草原及湿地等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工作,监督赔偿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的,可以委托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具体内容如下:
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构建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着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切实履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强化污染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切实筑牢全省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二)基本原则
——依法推进,改革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省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现有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事项,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未经磋商或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案例实践,同步推进。在市州选择典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例,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制度体系,形成部门间综合协调和联动机制,构建科学、可借鉴的推行模式,同步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三)工作目标
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分三步推进实施:
2018年7月底前,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工作领导小组”),在兰州市、庆阳市、陇南市、张掖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逐步建立制度,形成模式,其他市州同步选择案例试行,力争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2018年12月底前,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按照本方案要求,稳步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
2019-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机制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公开透明、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内容
(一)适用范围及启动条件。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地表景观、地质遗迹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不适用本方案,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条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因人为因素造成国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明确责任主体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中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4)向环境(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非法排放污染物(含有放射性的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危险废物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
(5)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农用地10亩以上,草原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国有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启动赔偿程序的;
(7)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
2.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管辖和启动程序。各市州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由损害发生地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涉及跨市州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与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进行初审,符合启动条件的,报经省级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并报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提出意见的省级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指导协调案件发生地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于跨市州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由涉及市州政府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分别进行初审,报省级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审查提出意见,符合启动条件的,经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提出意见的省级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涉及各部门职能不明确的案件,报省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具体的职能部门办理。
(二)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律师代理、诉讼等合理费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提出细化赔偿范围的建议。
(三)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根据需要提出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的立法建议。
(四)明确赔偿权利人。根据国务院授权,甘肃省人民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指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牧、林业等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分别开展矿山、土壤、环境污染、水资源、耕地、森林、草原及湿地等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工作,监督赔偿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五)实施赔偿磋商。研究制定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实行先磋商后诉讼。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符合本方案适用范围规定情形的,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会同市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主动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若赔偿义务人违约,赔偿权利人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六)完善赔偿诉讼规则。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全省三级法院在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试点经验,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专门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赔付能力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主动修复、委托第三方机构修复、直接经济赔偿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符合甘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并提出相应审判执行规范和指导意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七)加强生态修复和监督。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评估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执行情况和修复效果进行全面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机制。加强对赔偿义务人和权利人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管理办法,对赔偿权利人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全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建设,组建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培养一批专业技术过硬、综合能力较强的专业评估队伍,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水平。研究制定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鉴定评估机构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监督和规范管理,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的,可以委托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研究制定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缴纳的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由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替代修复。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探索企业或者行业环境损害责任信托基金制度、环境修复类债券等绿色金融手段。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8月14日,“全国生态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一批司法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典型案例,涉及种植珊瑚、认购碳汇、补植复绿和劳务代偿等多样生态修复方式。01、创新实施种植珊瑚替代修复——袁某甲、袁某乙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2022年4月,被告人袁某甲承接某公司在口岸的司机接驳点移动厕所保洁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承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或机构,按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工作。关于公开征求《浙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14部门联合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线索筛查、调查与鉴定评估、磋商、修复赔偿、公众参与、衔接保障等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美丽宁夏建
近日,无锡首批4个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授牌成立,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开展替代性修复、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实践平台。大溪港湿地公园是无锡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之一。“企业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之后,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客观上无法原位修复的生态环境
为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修复责任,构建多元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贵州省林业局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国家林草局贵阳专员办共同印发了《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认购林业碳汇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引导涉林案件违法行为人通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根据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十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暂行办法》,文件全文如下:十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
12月29日,济南市财政局等15部门印发《济南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修复后经组织评估认定,生态环境修复不能达到确定的修复效果,需要重新以货币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参考本办法管理。济南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
11月9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做了说明和规范。详情如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9月15日,广东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与深圳某公司代表现场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该公司在签约后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存入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开设的账户并完成资金冻结。据了解,协议约定该公司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24502.5元全额购买碳普惠产品,支持全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详情如下: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8月14日,“全国生态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一批司法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典型案例,涉及种植珊瑚、认购碳汇、补植复绿和劳务代偿等多样生态修复方式。01、创新实施种植珊瑚替代修复——袁某甲、袁某乙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2022年4月,被告人袁某甲承接某公司在口岸的司机接驳点移动厕所保洁业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入库专家名单的通知,确定81名专家纳入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各有关单位: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实,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承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或机构,按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工作。关于公开征求《浙
重点排放单位经多次督促仍不履行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环保社会组织北京草原之盟环境保护促进中心、益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志愿者协会、深圳市绿源环保志愿者协会和博山泰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上乘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乘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履行碳排放配额清
广东法院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类型,包括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积极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模式、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职等内容。01、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可予从宽处罚——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
5月27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与深圳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扬尘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依据专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该企业就其扬尘污染致环境空气损害的行为,将承担共计19632.13元的损害赔偿责任。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司法鉴定、磋商安排、协议签订的全流程创新推进扬尘污染损害赔偿工作
内蒙古发布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函,其中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4月19日,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能源”)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称,2023年4月,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海西州生态环境局”)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西州中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14部门联合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线索筛查、调查与鉴定评估、磋商、修复赔偿、公众参与、衔接保障等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美丽宁夏建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18部门4月10日联合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案并处”实施意见(试行)》,“双案并处”。是指本部门办理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的案件,在行政违法责任或刑事责任调查处理同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调查评估和处理,同步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与刑事法律责任和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9月27日,甘肃省首台自主研制的1000Nm/h碱性电解水制氢装备在兰石集团绿氢制储用一体化试验示范项目现场顺利产氢,并通过了72小时连续浓碱运行测试,技术指标良好,运行平稳,标志着甘肃省首台1000Nm/h碱性电解水制氢装备试制成功,兰石集团在绿氢制备领域取得了重大进展。1000Nm/h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甘肃腾格里沙漠河西新能源基地配套金昌2×1000兆瓦调峰煤电项目F标段脱硫EPC总承包招标公告,招标内容为2台1000MW燃煤发电机组配套的烟气脱硫系统(含脱硫废水预处理、不含脱硫废水零排放系统)的设计(不含初步设计)、设备供货、建筑工程、安装及调试、试验及检查、168小
8月21日10时,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的统一组织下,甘肃电力交易中心通过“e交易”平台成功完成了甘肃首次向北京输送绿电的交易。此次交易涉及来自北京的30家电力用户和甘肃的142家新能源发电企业,预成交电量2597万千瓦时,其中,风电占31%,太阳能发电占69%。甘肃电力交易中心自2006年成立以来,历经中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宁夏建材中材甘肃熟料生产线精准脱硝改造项目招标公告,招标内容为宁夏建材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号熟料生产线节能减排降耗技术改造项目(精准脱硝技术改造)。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甘肃电力交易中心公示甘肃省2025年省内电力中长期交易售电公司第一批准入名单,共计4家售电公司符合2025年省内电力中长期交易准入条件,详情如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甘肃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4年8月退市市场经营主体名单,涉及12家市场主体,详情如下: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9月23日,甘肃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发布“千乡万村驭风行动”试点项目竞争性优选公告,本次项目总规模40MW,在大秦乡腾堡村、西阳乡姚湾村开展试点,每村建设20兆瓦风电项目,按照10%、2小时配置储能设施。储能比例达不到最低要求的,不得参与本次优选。原文如下:平凉市崆峒区“千
甘肃省人民政府网站9月26日发布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意见,其中提到甘肃省将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坚决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具体包括落实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创新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等措施。中共甘肃省委关
9月25日下午,甘肃白银区召开产业链链长制工作推进会议,各产业链执行链长部门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潘虎参会并讲话。会议传达学习了《白银区产业链链长制考核方案(试行)》,区发改局通报了各产业链机制建立、产业图谱、重点项目招引等工作开展情况、2023年产业链综
9月25日,民乐县人民政府发布民乐县加力建设国家重要综合能源基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指出,到2025年,力争全县新能源并网装机规模达到140万千瓦以上,清洁能源装机占比达到100%,储能规模达到40万千瓦,综合能源产业链产值达到5亿元,工业总产值达到40亿元、增长8%,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5%
9月26日上午,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100万千瓦风光电一体化基地暨消纳产业项目在南华工业园区开工。据了解,高台县100万千瓦风光电一体化基地暨消纳产业项目,是2023年4月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批复的国家第三批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由甘肃建投绿色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投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