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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项目答疑及补充通知

2018-11-21 09:31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关键词:生活垃圾焚烧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福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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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答:1、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财库【2007】2号),该文件的适用范围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目前《PPP法》尚未出台,仍处于立法阶段。《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涉及的标的物是明确的货物以及特定的服务,与PPP项目的本质内涵、功能定位、适用范围、实施程序、预算管理、回报来源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故该质疑存在引用法律条款不恰当的问题,结合其它国家级示范PPP项目的经典案例和项目实际情况,按招标文件执行。

2、资格预审条款约定“投标人(含全资或控股)拥有一项处理规模达到600吨/日及以上且投入运营的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业绩”,而评审细则约定的评分标准是“拥有(全资或控股)二项处理规模达到600吨/日及以上且投入运营的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业绩得2分”,该评分标准与资格预审条款在数量上及证明企业实力上都有本质的不同,不存在以预审资格条款作为评分因素的情况,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3、为避免异议,本条款修定为“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前,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全资或控股)二项处理规模达到600吨/日及以上且投入运营的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业绩得2分(拥有一项的不得分);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前,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全资或控股)一项处理规模达到1200吨/日及以上且投入运营的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业绩的再加2分,此项满分4分。(项目业绩包含BOT、BOO、PPP、DBOT等运作模式,但不含BT模式)。”

45、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细则”第四点“详细评审”中评标细则商务部分第1.7项中第3点设置,“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前,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接并投入运营且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脱氮技术(SCR工艺)得1分;此项满分1分。”我司认为,该项分值的设置排斥和限制投标人。

事实依据:结合商务部分评分细则第1.4项“技术实力”将特定专利作为加分因素,存在涉嫌为特定的在设备制造研发方面具有优势的企业而设置的加分条件。本项目作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目前国内技术已很成熟,不应再优先评价设备制造方面的研发能力。本项目系以PPP模式建设,应以建设、财务、运营为主要考评指标。故我司认为,该项分值设置存在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法律依据:《招标文件》上述条款设置违反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构成“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违法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当予以修正。

答:根据评标细则“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接并投入运营且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脱氮技术(SCR工艺)得1分”,质疑人所述“本项目作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目前国内技术已很成熟,不应再优先评价设备制造方面的研发能力”,并不适用于SCR工艺。本项目对NOx排放指标要求较高,目前可工业化使用并达标的技术只有SCR工艺,故本次招投标项目采用的是选择性催化还原脱氮技术(SCR工艺)。该条款设定评价的对象为投标人是否具有承接过投入运营并且采用相关技术的项目经验,考核的是投标人运营本次项目的综合实力,而并未将该项技术本身及研发设定为限制条件。

该(SCR工艺)技术亦与本次招投标项目密切相关,该条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内容。

综上,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46、质疑事项5:此外,《招标文件》第六章商务部分评标细则中部分条款(第1.2项、第1.3项及1.7项第2点)分值设置不合理,亦存在排斥和限制投标人情形。

事实依据:评标细则商务部分第1.2项中规定:“企业净资产高于14亿元(含14亿元)以上的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得 3 分,此项满分3分”;本PPP项目投资为77221万元,项目资本金要求为30%,该条款对净资产设置14亿元的评分条件,明显过高,并不合理,建议予以调整。

评标细则商务部分第1.3项中规定:“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除项目总投资30%的项目资本金外,其余70%(即5.0亿元)的投资额有融资方为本项目出具贷款意向文件且满足融资要求的,得3分;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70%(即5.0亿元)自有资金且能提供投标截止日上一月末银行存款证明的得2分,此项满分3分。”该条款设置“自有资金且能提供投标截止日上一月末银行存款证明的得2分”不合理。仅考评某一日的企业存款余额,并不能证明企业实际资金及融资实力;即便考评可按自有资金进行建设的能力,但该分值设置为2分,从该条文全文看相较于向银行融资的分值(3分)更低,不具有合理性。建议删除“自有资金且能提供投标截止日上一月末银行存款证明的得2分”的条款。

评标细则商务部分第1.7项第2点规定,“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前,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全资或控股)一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污泥(或沼渣等固废处理后产生的废弃物)协同处置项目的(注:生活垃圾和固废处理后产生的废弃物在同一焚烧炉中处置)得4分,有二项以上的得5分;此项满分5分。”综合商务评分评分分值的设置,该项单项业绩分值设置为4分,明显过高不合理,建议予以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上述条款的设定均是投标人综合实力的体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和第二十二条的内容,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47、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细则”第4.2.2条技术部分第3项“建设方案”中“焚烧系统”关于“工艺、技术、方法、设备选型的先进性、合理性、稳定性及自动化水平等”评选项中要求,“所选焚烧炉必须使用世界先进的成熟可靠机械炉排炉技术,能适应我国生活垃圾特性,在我国或世界范围具有广泛而成功的应用业绩,承诺在合同谈判期间提供使用方出具的稳定使用3年(含)以上的盖章证明文件的得2分;本项满分2分。”

该条款存在违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件审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6号)。

事实依据:该条款表述“使用世界先进的成熟可靠机械炉排炉技术”,“世界先进”“成熟可靠”等语言表述模糊并难以判断,交由省内专家进行评判打分,并不合理;何为“世界先进”,何为“成熟可靠”应该有细化的说明,否则专家将难以评判。

法律依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件审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6号)第二条“参考性禁止条款”第(三)第4项:“作出选进性、稳定性、市场认可度、产品市场占有率等模糊表述,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

答:该“评标细则”条款系要求投标人做出承诺,其未来选用的焚烧炉必须使用世界先进的成熟可靠机械炉排炉技术,并提供使用方出具的稳定使用3年(含)以上的盖章证明文件来证明该技术已有成功安全使用的先例,在评标时仅需投标人承诺即可得此项满分,“世界先进”“成熟可靠”仅作为描述性用语无需专家进行认定并作为自由打分的评分标准,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48、质疑事项7: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法定标准。

事实依据:本次PPP项目投资77221万元,《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须知前附表”第13项4.10款设定: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总金额为1600万元,超过法定标准。

法律依据: 上述条款设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须知前附表”第13项4.10款设定: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总金额为1600万元修改为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总金额为1500万元。

49、质疑事项8: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设置与闽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评分标准雷同。

事实依据:经查询,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商务部分评分中关于专利设置(商务评分1.4条款)、投标人综合实力设置(商务评分1.5条款)、管理体系认证设置(商务评分1.6条款)、业绩评分(商务评分1.7条款)等多处条款及技术部分的项目公司组建方案、投融资方案、建设方案、运营维护方案、项目移交方案的评审因素设置及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分标准的设置,无论从内容设定上还是结构设置上均与闽侯县环保生态产业园一期招标文件相应的评分标准极为相似(详附件证据3),存在指向闽侯县环保生态产业园一期项目中标人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详附件证据4)的嫌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答:本项目与闽侯县环保生态产业园一期项目为彼此完全独立的两个项目,二者在商务部分核心评审因素和技术部门核心评审因素上均存在诸多实质性不同,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招标文件补充部分:

1、招标文件第88页技术部分评分细则第3项建设方案的“焚烧系统”中“设计参数响应表(打*号项)全面正偏离”仅针对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人需求书及主要技术标准与规范中“4.4.3关键性能保证指标所标明的打*号项进行响应”。

2、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总金额修改为: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小写:¥1500万元)。

其中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金额修改为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小写:¥1200万元)。

以现金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为: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

帐户名称: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帐 号:351008010018150009287。

本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本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2018年11月20日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采购单位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1410室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林先生:0591-83330100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B座13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郑先生、刘先生:0591-8767786

延伸阅读:

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资格预审结果公示

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投标邀请书


原标题:关于“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项目答疑及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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