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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八)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加快推进《泰州市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泰政办发〔2017〕63号),严格落实煤炭消费等量减量替代要求,加大散煤整治力度,有效控制非电行业用煤,逐步提高电煤占比,到2020年,全市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电力行业煤炭消费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65%以上。完成省下达的非电力行业煤炭消费削减量,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销售全部清零。继续推进电能、天然气替代燃煤和燃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质监局、工商局)
按照省下达的煤电机组关停实施计划,推动相关煤电机组关停到位。到2020年,累计关停淘汰5万千瓦以上。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按相关规定进行交易或者置换,可以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环保局、供电公司)
(九)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动态更新燃煤锅炉管理清单,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者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进行整治,鼓励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推广清洁高效燃煤锅炉,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其余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质监局、发改委、住建局)
加大对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以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到2020年,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加大散煤治理力度,严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局、质监局)
(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贯彻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落实节能标准,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责任单位:市质监局、行政审批局)
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
(十一)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坚持集中开发与分散利用并举,调整优化开发布局,推进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调整运输结构,健全绿色交通体系
(十二)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减少公路运输比例,大力提升铁路运输比例。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到2020年,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10%。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
统筹发展内河港至沿江港、沿江港至沿海港的江海河直达运输,推进集装箱运输“水水中转”。钢铁、电力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到2019年,具备铁路、水路货运条件的电力企业一律禁止公路运输煤炭;大型钢铁企业内部运输煤炭、铁矿等,全部改用轨道运输。(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
推进集约高效的运输模式发展。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沿江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江海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推动智慧港口、智慧物流、智慧客运枢纽等建设,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支持引导共享租赁、多式联运、共同配送等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到2020年,中长途货车空驶率下降到35%以下,建成1个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泰州公路港),开展1个集装箱多式联运示范项目(泰州港集装箱多式联运项目)。(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商务局)
2018年底前,制定重型车辆绕城方案。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等,严控重型车辆进入城区。(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环保局)
(十三)加快车船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2018年—2020年,全市推广1800辆以上新能源汽车实物车。鼓励清洁能源车辆的推广使用,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80%;2019年底前,全市基本实现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电动公交全覆盖;港口、铁路货场及城市建成区内的其他企业新增或者更换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主要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在物流园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管局、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邮管局)
开展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集中整治,严厉查处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车辆,加大收缴非法收运车辆力度;加强专业化车辆的监管,确保密闭化运输,不泄漏、洒落。逐步淘汰现有柴油餐厨废弃物收运专用车辆,新增、更新的餐厨废弃物收运专用车辆应当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2018年底前,制定全市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到2020年,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累计淘汰1000辆以上。(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
根据省统一部署,从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加大船舶更新升级改造和污染防治力度。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船舶。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制定内河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船运船舶;长江内河现有船舶完成改造,改造后仍达不到新环保标准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泰州海事局、市经信委、环保局、财政局)
禁止冒黑烟车辆上道路行驶。开展地方立法探索,将遥测数据作为排放超标判定的执法依据,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实施暂扣行驶证、罚款等刚性措施。(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修订完善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对汽车尾气排放治理维护站、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I/M制度的情况进行强化监管。2019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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