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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施专项行动,降低污染物排放
(十九)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制定并实施全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扩大、细化应急管控工程项目名单。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各市(区)。各市(区)相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
(二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坚持“油路车企”统筹,推进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和高污染车辆治理,完善公安交管、环保、交通运输、质监、住建等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专项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建立机动车全防全控监管制度,加强柴油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修制度,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2018年,实现柴油货车注册登记环节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全覆盖。到2019年,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5%以上,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限值的新增车辆,禁止进入运输市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工商局、公安局、住建局、财政局)
(二十一)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并实施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2019年6月底前,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者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质监局)
(二十二)深化VOCs治理专项行动。强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形成能够统一管理VOCs主要排放源排放、污染治理、监测、第三方治理机构等信息的综合平台。2018年底前,启动VOCs源解析工作,识别本地重点高活性VOCs物质;2019年制定全市重点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名录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着力推进重点物质减排,凡列入全市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均应当自查VOCs排放情况、编制“一企一策”方案,环保部门应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委托第三方抽取一定比例VOCs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核查,确保治理见成效。到2020年,全市VOCs排放重点行业比2015年减排30%以上。(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以减少苯、甲苯、二甲苯等溶剂和助剂的使用为重点,推进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和产品的替代。到2020年,全市高活性溶剂和助剂类产品使用减少20%以上。(牵头单位:市经信委、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行政审批局)
加强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推动企业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强化生产工艺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化工行业全面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实施LDAR技术,并及时报送LDAR项目检测与维修、实施情况评估及LDAR数据和资料。化工园区应当建立LDAR管理平台,定期调度企业LDAR实施情况,通过企业自查、委托第三方及环保部门核查等方式,确保LDAR技术应用工作稳定发挥实效。列入“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的VOCs治理项目,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或停产整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治理单位依法追责。2019年6月底前,环保部门应组织对采取单一活性炭吸附、喷淋、光催化、吸收等治理措施的企业进行抽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造假等第三方治理单位,限制其在全市区域内开展相关业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七、强化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三)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与周边城市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协作,严格落实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共同推进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加强环境协同监管和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共同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二十四)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调整预警分级标准,细化限产限排等应急管控清单,强化区域应急联动。按照“省级预警,市、市(区)响应”机制,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建立大气环境质量异常情况预警管控机制,进一步提升精准治气水平。(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二十五)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细化到具体企业、生产线和生产设施上,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面落实重污染天气下减排清单中企业限停产等多项减排措施,对钢铁、建材、化工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经信委)
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强化精准限停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针对钢铁、建材、铸造、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未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减排目标的地方,要加大错峰生产力度,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者实施停产。(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
八、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二十六)完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严格执行VOCs污染防治标准体系。细化各领域VOCs管理要求,完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在线监测等规范,严格执行餐饮油烟治理净化、汽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结合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制定化工行业废气管控规定。(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农委)
(二十七)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各级财政资金投入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向环境整治任务重、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大的地区倾斜,加大对生态经济示范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对规范落实环保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加大财政环保资金的激励力度。强化专项资金统筹,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提标升级改造、VOCs治理、燃煤锅炉及工业炉窑淘汰或者清洁能源改造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并从中优选一批有创新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治理效果稳定、减排效益显著,具有推广意义的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
多渠道筹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构建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引导各类资本投入生态环保领域。落实“环保贷”金融产品,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为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保产业发展提供贷款和风险补偿。充分发挥泰州市长江生态环保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探索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拓宽企业环保投融资渠道。加强各类金融机构在大气污染防治、清洁能源、节能改造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的合作,鼓励信贷机构通过财政贴息等激励政策参与大气污染治理活动,引导金融机构提供绿色信贷资金;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体系,通过市场化运作撬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治理项目。(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
(二十八)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落实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调动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积极性。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扩大参评企业覆盖面,实施联合奖惩,实现信用数据的实时推送、归集入库和动态调整,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实行企业环保信用等级与强制减排措施的联动,对绿色、蓝色企业给予政策鼓励,对黄色、红色和黑色企业加大强制减排力度。建立环境应急管控豁免机制,对实现超低排放、污染治理达到国内标杆水平的企业,免予执行应急停产、错峰生产等管控措施,豁免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储气调峰设施建设、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柴油货车淘汰治理、港口岸基供电、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扶持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经信委、物价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农委)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落实环境保护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和支持蓝天保卫战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税对排放污染物浓度低于排放标准的企业的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促进减污增效。(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交通运输局、经信委、环保局)
继续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综合考虑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区域经济发展等因素,并结合排污权期限及贴现率合理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水价、气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牵头单位:市物价局、经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
落实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和“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激励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交通运输局、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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