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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二十九)全面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调整优化扩展国控、省控、市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在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地方开展物联网加密监测试点,加强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19年底前,实现乡镇监测站点全覆盖,并分别与上级监测机构实现数据直联。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降尘量监测,2018年底前,各市(区)、乡镇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臭氧污染严重的市(区)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配置VOCs监测分析仪,具备对环境空气臭氧前驱物(包括低碳化合物)、重点大气污染源的VOCs进行监督监测的能力。到2020年,配合建成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以及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加强工业园区监管能力建设。工业园区要建立与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空气异味监测要求相适应的监测能力,实行网格化监测。根据周边区域大气环境以及污染源排放特点,确定园区特征污染物。在园区内、园区边界、重点企业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全面建成园区大气预防预警监控点,实现非甲烷总烃、特征污染物及其他无机有毒有害气体在线监控。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安装视频监控、在线工况监控、污染物在线监测以及在线质控设施。园区建立统一的“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涵盖园区基本情况、企业基础档案、特征污染物名录库、环境监控预警、LDAR管理系统、园区污染溯源分析、园区风险与应急指挥以及园区环境视频监控等。2018年底前,工业园区平台与市级“智慧环保”平台联网,2019年底前,与省级“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联网。强化企业用电设备荷载监控,对实施应急减排的企业相关生产线、工序和设备限停产情况进行全面监控。(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19年底前,完成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加强固定污染源生产、治污、排污全过程信息自动采集、分析、预警能力,逐步扩大污染源在线监控覆盖面。建设大气污染源排放动态管理平台和跟踪评估系统,整合污普、VOCs在线监测等信息,完善污染源监测平台建设,为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减排评估等提供支撑。(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完善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污染监控平台,2018年底前,实现三级联网,确保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加快建设遥感监测系统(主要包括遥感监测点和遥感监测平台),2018年底前,完成1个固定式和1个移动式遥测点建设并联网。2019年6月底前,全市完成10个以上固定式和1套移动式遥测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从2020年1月1日起,将未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的重型柴油车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2020年10月底前,建成排放监控平台。(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
加强机动车监管能力建设。按照省统一部署,依托现有资源,研究成立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环保局)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并形成一套技术规范,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三十)强化科技支撑。建立高精度的污染源排放清单,健全覆盖关键VOCs组分的成分谱和精细化清单,推进排放清单动态、业务化更新。开展秋冬季细颗粒、初夏季臭氧污染与关键输送通道的多组分天空地一体化综合监测。充实环保专家库,组织若干环境问题“诊疗”队,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的突出环境问题,定期开展把脉问诊,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建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卫计委)
(三十一)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定不移地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有力维护市场秩序和环境秩序,为环境守法企业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落实环境执法“五三”行动计划,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将自动监测数据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执法监督的依据,制定配套具体实施办法。提高环保规范和精准执法水平。加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复产监督检查。同时,坚决不搞环保“一刀切”。(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加强公安机关环境犯罪侦查机构队伍建设,深入推进“飓风行动”,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经信委、质监局)
严厉打击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加强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监督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商务局、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强化基层执法人员培训与考核,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充分利用无人机、红外遥感、便携采样分析、大数据平台等先进技术,提升执法监管能力。(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十二)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环保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秋冬季攻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业炉窑治理、VOCs专项整治等重大专项行动进行强化督查。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要求的,开展挂牌督办和专项帮扶,强化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效能办)
十、明确各方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三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继续推进在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设立生态文明委员、环境保护委员试点工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完成;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动态更新重点工程项目,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三十四)严格考核问责。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量化考核体系。将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把PM2.5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制定量化考核办法、量化问责办法。继续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和“分级评价、鼓励创优”的奖惩政策。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问题突出的要严肃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
(三十五)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每月公布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三十六)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倡导“同呼吸,共奋斗”,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四位一体”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打赢蓝天保卫战。对空气质量排名靠后地区,要实施挂牌督办和专项帮扶。通过普法、司法、执法,提高排污者守法意识,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引导绿色生产。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鼓励有奖举报并保护举报人利益,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参与社会监督。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和绿色出行,提倡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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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烟气排放治理是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抓手。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指导,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编制的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415—2025)(以下简称标准),经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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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推动铜冶炼发展由产能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提升转变,严格落实产业、环保、能效、安全等相关政策要求,新改扩建铜冶炼项目应对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标杆水平实施,鼓励新改扩建铜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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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河南省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八项整改任务验收公示。文件显示,河南积极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超低排放改造,制定印发《河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河南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关于深化水泥行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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