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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二十九)全面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调整优化扩展国控、省控、市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在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地方开展物联网加密监测试点,加强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19年底前,实现乡镇监测站点全覆盖,并分别与上级监测机构实现数据直联。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降尘量监测,2018年底前,各市(区)、乡镇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臭氧污染严重的市(区)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配置VOCs监测分析仪,具备对环境空气臭氧前驱物(包括低碳化合物)、重点大气污染源的VOCs进行监督监测的能力。到2020年,配合建成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以及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加强工业园区监管能力建设。工业园区要建立与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空气异味监测要求相适应的监测能力,实行网格化监测。根据周边区域大气环境以及污染源排放特点,确定园区特征污染物。在园区内、园区边界、重点企业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全面建成园区大气预防预警监控点,实现非甲烷总烃、特征污染物及其他无机有毒有害气体在线监控。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安装视频监控、在线工况监控、污染物在线监测以及在线质控设施。园区建立统一的“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涵盖园区基本情况、企业基础档案、特征污染物名录库、环境监控预警、LDAR管理系统、园区污染溯源分析、园区风险与应急指挥以及园区环境视频监控等。2018年底前,工业园区平台与市级“智慧环保”平台联网,2019年底前,与省级“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联网。强化企业用电设备荷载监控,对实施应急减排的企业相关生产线、工序和设备限停产情况进行全面监控。(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19年底前,完成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加强固定污染源生产、治污、排污全过程信息自动采集、分析、预警能力,逐步扩大污染源在线监控覆盖面。建设大气污染源排放动态管理平台和跟踪评估系统,整合污普、VOCs在线监测等信息,完善污染源监测平台建设,为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减排评估等提供支撑。(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完善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污染监控平台,2018年底前,实现三级联网,确保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加快建设遥感监测系统(主要包括遥感监测点和遥感监测平台),2018年底前,完成1个固定式和1个移动式遥测点建设并联网。2019年6月底前,全市完成10个以上固定式和1套移动式遥测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从2020年1月1日起,将未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的重型柴油车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2020年10月底前,建成排放监控平台。(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
加强机动车监管能力建设。按照省统一部署,依托现有资源,研究成立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环保局)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并形成一套技术规范,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三十)强化科技支撑。建立高精度的污染源排放清单,健全覆盖关键VOCs组分的成分谱和精细化清单,推进排放清单动态、业务化更新。开展秋冬季细颗粒、初夏季臭氧污染与关键输送通道的多组分天空地一体化综合监测。充实环保专家库,组织若干环境问题“诊疗”队,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的突出环境问题,定期开展把脉问诊,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建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卫计委)
(三十一)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定不移地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有力维护市场秩序和环境秩序,为环境守法企业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落实环境执法“五三”行动计划,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将自动监测数据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执法监督的依据,制定配套具体实施办法。提高环保规范和精准执法水平。加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复产监督检查。同时,坚决不搞环保“一刀切”。(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加强公安机关环境犯罪侦查机构队伍建设,深入推进“飓风行动”,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经信委、质监局)
严厉打击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加强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监督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商务局、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强化基层执法人员培训与考核,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充分利用无人机、红外遥感、便携采样分析、大数据平台等先进技术,提升执法监管能力。(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十二)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环保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秋冬季攻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业炉窑治理、VOCs专项整治等重大专项行动进行强化督查。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要求的,开展挂牌督办和专项帮扶,强化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效能办)
十、明确各方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三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继续推进在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设立生态文明委员、环境保护委员试点工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完成;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动态更新重点工程项目,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三十四)严格考核问责。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量化考核体系。将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把PM2.5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制定量化考核办法、量化问责办法。继续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和“分级评价、鼓励创优”的奖惩政策。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问题突出的要严肃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
(三十五)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每月公布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三十六)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倡导“同呼吸,共奋斗”,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四位一体”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打赢蓝天保卫战。对空气质量排名靠后地区,要实施挂牌督办和专项帮扶。通过普法、司法、执法,提高排污者守法意识,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引导绿色生产。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鼓励有奖举报并保护举报人利益,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参与社会监督。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和绿色出行,提倡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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