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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保护条例需突出主动治理功能

2019-02-22 15:58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赵铁元关键词:湖泊环境保护防治水污染水污染防治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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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各级湖泊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各省、市、县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在湖泊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依法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对比和思考,笔者认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着眼新形势、适应新要求,各级湖泊保护条例应从“把握思想内涵之根、聚集职能定位之本、突出操作执行之纲和体现奖惩并重之要”四个方面来修订和完善。

把握思想内涵之根

因立法时间较早或修订不及时,现有条例在思想内涵方面体现还不充分。各级湖泊保护条例应把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内涵之根,把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内涵作为立法的根本遵循。

应及时做加法,从充实完善思想内涵上着手,着重突出法治观、系统观、自然观和发展观四个方面。在立法过程中贯穿落实“实行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严密法治观,“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整体系统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科学自然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等主要思想。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内涵为根本,将“生态兴则文明兴”“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理念融入具体条目中。

聚集职能定位之本

当前,各级各类条例的制定侧重保护管理,对治理效果、主体责任和方法措施的法定约束不够明确具体,存在着保护和治理“两个轮子”不同步的问题。修订条例应既突出被动保护之责,又突出主动治理之能。

立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在主体职能上着重体现科学统筹规划、合理划分区域、保护生态资源、设定保护红线、限定承载负荷、防治生态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依法依规管理等8个层面。

在保护和治理范围上,应突出大保护格局,将保护条例名称定名为“《xxx湖流域保护治理条例》”,着重体现流域范围、保护职责、治理功能和管理职能。

在立法层级上,应以省级为主体,省总体统筹全流域范围,在执法主体上应建立“省级管总体、属地抓具体”的机制。应具体明确省级治理和执法主体牵头贯彻实施条例的主体机构,属地应设立专职治理和综合执法分支机构,杜绝湖泊保护治理九龙治水的局面;在执法区划上应跳出湖体小范围,应放眼整个流域范围,区分“流域、入湖河道沟渠、湖体沿线、水体和航运区”五个区域。

突出操作执行之纲

在操作执行上,要充分体现全面规划原则、保护优先原则、科学管理原则、综合防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突出执法和守法两个操作执行层面,将政府、执法主体和社会力量三个层面的责任明确到位。

要全民宣传条例、学习条例和普及条例,贯彻执行湖泊保护条例不仅是治理单位和执法单位的事,而是政府、执法单位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全民共治全面发力,高位统筹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方位。

在执政理念上,要充分贯彻“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理念,政府决策统筹上要依法决策,限制大开发和无序开发,首先考虑环境问题和长远结果,科学计算环境承载能力,贯彻绿水清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打好保护和治理的“预防针”。要充分调动全社会营造共同爱护环境和保护环境氛围,贯彻“共同建设美丽中国”的全民行动,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管理,积极参与保护湖泊和同破坏湖泊的行为做斗争,及时对保护和治理进行“体检”。

此外,执法和治理主体单位要主动担当、勇于攻坚,应建立保护和治理的问题执法清单及时公示制度,建立保护和治理重点难点问题破解策措施机制,尤其是红线内违建、填湖造园、填湖造房等关键难题上要敢于亮剑敢出实招,及时治疗保护和治理的“末病”。

体现奖惩并重之要

各级湖泊保护条例对违法惩罚体现较到位,但对治理和保护成效明显的奖励体现却并不明显,甚至没有体现。为发挥好各级湖泊保护条例的作用,动员更多力量参与保护和治理,在立法和修订条例上应体现奖惩并重原则。

在处罚上应加大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对于个人应以经济处罚为主,对单位应附加制度性处罚,建立单位环境运行负面清单和公示制度,对突破红线的永久退出市场,使之不敢违法。

在奖励上应区分保护治理单位、执法单位、普通公民、社会单位和组织四层面并加以明确,在奖励方式上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建议设立社会保护和治理基金,对参与保护的志愿者和社会公民授予“爱湖环保卫士”称号,对社会单位和组织自身工作做的好,为湖泊保护治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应授予“湖泊保护治理先进单位”光荣牌匾,通过奖励主要起到宣教、普法和营造积极向上氛围,构建多元力量环保铁军参与到保护和治理湖泊工作中。

作者为云南省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副调研员


原标题:湖泊保护条例需突出主动治理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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