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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开启的塑料集水箱底部的排水阀门
上图为移动软管#1
上图为该单位偷拍废水示意图
【东莞】东莞道滘查处某无证电镀作坊超标排放重金属废水案
【关键词】无证电镀作坊;重金属超标;生态损害赔偿
【摘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道滘分局查处某无证电镀作坊超标排放重金属案件实施“双罚制”,并对废水重金属超标排放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部门侦办。此外,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同步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经赔偿磋商,与涉案人李某同意分期支付相关赔偿金。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30日,根据有奖举报线索,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道滘分局联合公安分局对道滘镇粤晖路某无证电镀作坊进行查处,该作坊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主要从事五金制品表面处理,设有电镀、清洗、抛光等工序和电镀池2个、抛光机5台等生产设备。该作坊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经车间收集池及PVC管泵至园区下水道,经下水道排入东洲头河。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作坊电镀车间收集池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监测报告》显示该涉案加工作坊电镀清洗废水总铬超标985倍、六价铬超标4599倍。
2021年11月,第三方出具的《东莞市道滘镇李某无牌电镀作坊涉嫌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显示,经过现场调查及监测结果分析,本次事件排放废水(主要含总铬、六价铬、镍、铅、铜、pH 值)属于“有毒物质”,具有毒害性。经核算,李某无牌电镀作坊排放清洗废水事件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为114870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4400元,应急监测与事务性费用100470元。
二、查处情况
该作坊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针对该行为,道滘分局于2020年5月14日进行了立案。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于2020年9月7日和11月2日依法对其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处肆拾万元和壹仟壹佰柒拾叁元玖角的罚款。
该作坊废水超标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行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道滘分局于2020年6月18日将案件线索移交道滘公安分局立案处理,公安分局于2021年10月25日对李某取保候审,为期1年。
2022年4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针对该作坊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14870元拟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经多次沟通,4月24日,李某与市生态环境局签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意其于2022年10月24日前分4期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11.487万元。目前,已支付一期。
三、案件启示
1.强化取证,确保证据链条完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作坊正在生产,尽管实际经营者李某并未在现场,但通过对相关操作工和房东进行询问以及对该作坊电镀车间收集池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合排污现场相片及视频,相互印证该作坊的违法行为,确保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2.用足措施,有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针对本案中该作坊非法生产、违法排污的主观恶意情形,生态环境部门除做出相应处罚之外还充分利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措施,严惩相关责任人,有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以此形成有效威慑,督促企业或个人守法经营、依法生产。
3.赔偿磋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根据赔偿工作指引及环境损害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按照“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充分理解经营者困难的实际,经沟通磋商,允许当事人对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分期支付,同时对其进行环保法律的宣讲教育。
该电镀作坊的电镀车间收集池取水样相片
该电镀作坊的电镀车间总电源现场查封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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