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为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实施方案》(苏办〔2018〕17号)精神,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3月31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wm@jshb.gov.cn。
(二)将纸质版意见寄至: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邮政编码:210036),并请在信封或快递单上注明“《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9年3月14日
附件1:《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2《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科学性、代表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变化趋势等实施的采样观测、分析测试、综合评估、预测预报、应急监测等活动。包括对大气、水、土壤、声、光、热、生物生态、振动、核与辐射等环境要素质量的监测,对森林、草原、海洋、湿地、农田、河湖、荒漠、城市和乡村等生态状况的监测,以及对各类污染物排放活动的监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生态环境监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地位及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监测是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保障和支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将前款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客观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及时发布监测信息,主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生态环境监测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培育和发展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开放服务性环境监测市场,鼓励和支持各类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机构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有序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基本原则和目标〕生态环境监测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维护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六条〔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地方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监测活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测活动。
第七条〔科技进步与奖励〕省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培养生态环境监测人才,保护生态环境监测成果,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培训与国际合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在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规划地位和编制〕 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依据。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规划内容〕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目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生态环境监测重点任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网络建设〕规划和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应当遵循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的原则,并力求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建设涵盖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应当与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相协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建设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第十一条〔点位布设与管理〕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并报上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设立专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应当征得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站点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站(点)建设,应当依据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规划,遵照生态环境监测规范要求,保证建设质量。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站(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监测站(点)。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为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需的土地、水、电、通信、交通等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监测设施保护〕 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及通讯线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使用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不得挤占、干扰其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不得破坏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通信线路。
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及通讯线路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由设立该站(点)的主管部门会同站点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站点或设施迁移〕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迁移生态环境监测站(点)或监测设施。
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重大工程建设,需迁移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站(点)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经对该站(点)有管理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因工程建设致使生态环境监测站(点)改建或者迁移的,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监测环境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及技术规范划定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保护范围,并根据需要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禁止在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障碍物、修建建筑物;
(二)爆破、采矿、取土、挖沙和倾倒废弃物;
(三)设置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其他对生态环境监测产生影响的活动。
第三章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定义〕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排污单位为开展自行监测设立监测机构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监测机构和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基本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工作人员;
(二)具有与从事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与从事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三年以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无违法记录;
(六)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还应当通过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业务能力认定。
第十八条〔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的一般要求〕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相关专业知识;
(二)掌握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基本技能,具备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必需的能力;
(三)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职业道德且无失信、违法记录;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30%。
第十九条〔生态环境监测相关负责人员的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分别确定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的经历。
质量负责人应当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授权签字人应当掌握授权范围内的专业知识,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背景,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二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政府生态环境监测任务,运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构建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支持和配合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环境监察、环境执法和环境应急等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和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活动,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社会监测机构及其服务领域〕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主要从事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运行维护、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监测、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监测活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可以从事生态环境质量、环境执法和环境应急监测等监测活动。
第二十二条〔从业禁止行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冒用或者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证书和标志;
(二)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和标志;
(三)受让、租借资质证书和标志。
第四章 生态环境监测活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般要求〕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或排污单位委托监测服务实行利益相关方回避机制。
第二十四条〔专用装备、计量器具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通过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其他量值传递及溯源活动,保证其量值准确可靠。
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使用的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便携式仪器设备等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标准物质〕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者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二氧化碳连续监测技术,是火电厂烟气二氧化碳排放检测的试点技术,但目前在精确度上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协同攻关、重点突破。(来源:能源新媒文/魏子杰作者系龙源(北京)碳资产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20年6月,生态环境部公布《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提出遵循“核
CBC2025第八届中国(国际)生物质能大会议程产业背景当前,我国生物质能产业正迎来重要发展机遇。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大型央企与地方国企的加入为行业注入新活力,推动产业走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2024年6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7年)》,其中提到:利
4月24日下午,生态环境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国家核安全局局长董保同,在上海电气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吴磊,党委副书记、总裁朱兆开的陪同下调研上海电气核电产业。董保同一行首先来到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实地走访大型铸锻件生产车间,深入了解上海电气核电大型铸锻件工艺、质量管控及核电产业
汇集高品质企业的西部盛会——第6届中国环博会成都展与您相约展会时间:2025年6月25-27日展览面积:35,000㎡(预计)展会地点:成都·中国西部国际博览城展商数量:500家(预计)专业观众:30,000人(预计)组织机构主办单位l慕尼黑博览集团l中贸慕尼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承办单位l中贸慕尼黑展览(上海)有限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文件明确,要持续深入推进蓝天保卫战。深入实施空气质量改善提升行动,扎实推进皖北空气质量提升攻坚。开展涉气工业企业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推进实施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以及火电超净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等十大工程项目,推动
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数智化转型方案》,进一步提升技术装备数智化能力,推进建成新一代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据悉,方案确立了“两步走”实施路径:2027年实现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升,在重点区域率先探索以无人运维、智能采样、黑灯实验室、立体遥测为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文件明确,要持续深入推进蓝天保卫战。深入实施空气质量改善提升行动,扎实推进皖北空气质量提升攻坚。开展涉气工业企业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推进实施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以及火电超净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等十大工程项目,推动
3月26日,生态环境部举行3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主持发布会。以下是3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最新情况通报。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首次扩围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今天,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4年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4年环境监测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监测仪器专业委员会王雪娇、范蕴非、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2月17日,莱阳市恒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马海军,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由莱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持股。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地质灾害治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自然
江苏无锡的水域面积占全太湖的26%,人口占太湖流域总人口的4.67%。多年来,无锡始终坚持大力推进太湖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聚焦太湖治理的治污、防污、控污等环节,无锡供电公司挖掘电力数据价值,构建图像识别模型,积极参与太湖治理,辅助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科学决策。2月6日,美丽无锡建设大会暨新一轮
6月3日至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在山西调研高考组织保障和能源改革发展等工作。丁薛祥首先前往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和太原市晋源区实验中学考点,听取高考工作情况汇报,实地察看考务组织各环节工作情况。他说,高考事关国计民生,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是我们赢得全球科技竞争主动权的重要战略抓手,是推动我国科技跨越发展、产业优化升级、生产力整体跃升的重要战略资源。”所谓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AI),指的是类人智能,主要研究用于模拟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和方法、技术和应用系统的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2月26日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以规范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详情如下: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
近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案情简介】根据执法检查计划,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对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为天津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服务。经查,该单位提供的验收检测报告显示:采样当日现场采集样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11月27日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详情如下: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以执法大练兵为抓手,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结合全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全面优化执法方式,不断增强执法效能,立足执法普法,服务企业,将科技执法、非现场执法、包容审慎执法贯彻到日常执法工作中,重点查办了环境违法犯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印发《上海市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提出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检验检测专项整治。本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标准化法》《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生态环境局11月18日印发《成都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合规经营指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主体机构合规、从业人员合规、经营场所合规、设施设备合规、管理制度合规、技术要求合规六方面做出详细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合规经营指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跨区划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融入法治监督体系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支持检察听证【要旨】检察机关办理江河湖泊等跨行政区划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由上级检察机关统筹不同地方检察机关一体办案、综合履职,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高效开展线索摸排和调查取证,依法开展行政公益
在当前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中,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一些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弄虚作假,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性。为了强化警示教育宣传,提升监管效能,现发布一批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领域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并对查办案件的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领域):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监管工作,2024年8月7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
2024年,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10周年,也是新时代新征程上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一年。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
近日,《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文件指出,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能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推进液化天然气等接收及储气设施、配套码头和配套外
近日,国能重庆万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公司万州电厂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该项目利用厂区预留用地及新增用地,扩建2×1000MW级高效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和除尘装置。详情如下:国能重庆万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公司万州电厂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其中提出,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是指生态环境部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
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实施《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25)(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对2011年修订发布的《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的再次修订。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的修订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回答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
截至2025年3月31日,我国商业运行核电机组共58台(不含台湾地区),装机容量为61007.74MWe(额定装机容量)。2025年1-3月全国共1台核电机组投入商业运行,详见表1。(来源:“中国核能行业协会”)表1:2025年1-3月商运核电机组信息一、核电生产情况2025年1-3月,全国累计发电量为22668.5亿千瓦时,运
近日,全国人大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法典》)全文,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13日。草案共分五编,依次为: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共1188条,涉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等多个
日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公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印发的《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