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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产业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9-04-02 08:4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第三方环保服务产业园区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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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产业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工作概况

(一)任务来源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和指导第三方环保服务,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专业优势,加强各类产业园区环境管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提出单位将《上海市环保管家技术规范》提交列入2018年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后根据立项专家评审意见将标准名称修改为《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后又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内部商讨拟修改为《产业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技术归口单位为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二)起草单位

本标准起草单位有: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达恩贝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环科环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品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三)主要起草人

姓名性别单位职务/职称任务分工

李立峰男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工程师规范文本编制、编制说明、立项评审等

甘晓明男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工程师组织协调

孙博雅女上海达恩贝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工程师参与规范及附录A、B编制

蒋小红女上海环科环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参与规范及附录E、F编制

王建翔男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参与规范及附录C编制

毕盛男上海品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参与规范及附录D编制

一、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2016年原环保部《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向园区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2017年原环保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也提出,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提供包括环境污染问题诊断、污染治理方案编制、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及维护等活动在内的环境综合服务。

随着上述文件的出台和环保监管执法力度的加大,近一两年以来全国各地工业园区和企业聘请环保管家的模式开始快速涌现,“环保管家”成为环保服务业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领域的新热点。然而,环保管家模式刚刚起步,因此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服务公司无资质门槛限制、良莠不齐,许多业主对如何选择管家单位和应期待哪些服务茫然无措,部分管家单位服务效果不尽人意等,究其本质原因是缺乏规范引导。前期市生态环境局大调研中,不少区环保局和工业园区均提出迫切需要市级层面出台工业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相关规范或指南。目前,国家和其它省市尚无相关规范性文件,上海如结合实际尽快出台本规范,将有望成为全国首家,对促进上海乃至全国环保管家新业态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起草过程

自任务下达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达恩贝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环科环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品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技术人员成立标准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了工作指导思想,制定了工作原则,确定了起草组成员和任务分工,并确定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负责标准文本的初稿起草、意见汇总和修改工作,其他单位共同参与规范编制。

标准起草工作组开展了以下工作:(1)调研总结了本市多家工业园区、街镇和企业第三方环保服务工作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开展相关调研11次,调研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第三方治理企业、工业园区、生产企业、区环保局等单位数十家。(2)整理借鉴了国家和本市在第三方环保服务领域的文件和工作成果,如《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环境服务认证”工作、《广东省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本市闵行区《污染源第三方辅助监管工作考核评估办法》等,调研了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环评分会相关工作情况(其正在考虑制定环保管家相关规范,但近期不会出台)。(3)整理借鉴了国家和本市在生态工业园区创建、污染源现场检查、排污许可证、环境应急等多领域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养老机构、节能服务、人力资源咨询等各类服务规范成果,多方借鉴其他标准编制经验,并初步调研了国外相关规范情况。(4)部分起草人员参加了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组织的环保管家业务培训,查阅参考了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组织的环保管家业务培训资料、《环保管家案例汇编》、全国工业聚集区环境管理培训班培训资料等文献。(5)组织工作组成员多次讨论、修改标准内容。

在充分调研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标准编制组起草了标准草稿,2019年3月形成征求意见稿。下一步拟向区环保局、园区及入驻企业、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高校、科研结构等专家进行广泛咨询。

三、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以及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一)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

1、制定标准的原则

(1)与现有规范的一致性、兼容性、整合性原则

注重与现有规范的一致性、兼容性原则,尽量不增加服务单位和园区入驻企业的负担。例如:考虑到当前针对企业的环境管理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因此入驻企业环保状况调查技术要点主要参照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框架,并结合参考《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等要求;如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同时作为园区污染源普查或排污许可核查单位,可与入驻企业环保状况调查相结合;企业环境管理台账主要参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园区环境管理台账以国家“一园一档”有关要求为基础。

(2)全面、协调、易操作原则

如环保状况调查内容及相关模板,在多家参编单位工作基础上反复整合修改。

(3)精简、便捷原则

如园区环境管理制度建设部分,鼓励按照精简便捷原则,整合编制《园区环境管理与服务手册》。

(4)体现绩效评价要求与责任要求

如提供绩效分级评价表,在合同签订要求及模板中体现双方相关责任。

(5)实用性原则

注重吸收借鉴本市宝山、闵行、奉贤等优秀做法和经验,吸收各参编单位经验,针对调研中了解到的实际需求,并听取各方意见。

2、制定标准的依据

(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6)

(2)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31088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管理通则

GB/T 33567工业园区循环经济评价规范

GB/T 36574 产业园区废气综合利用原则和要求

GB/T 36575 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

GB/T33635绿色制造:制造企业绿色供应链标准

GB/T 35601~35613 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第一批)

HJ 130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 274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

HJ 606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

HJ 941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202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T/CAEPI 2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服务能力要求(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

(3)国家和地方其它相关管理文件

《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

《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2017)

《绿色园区评价要求》(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

《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环评〔2019〕20号)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住建部建市〔2007〕86号)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住建部建市〔2016〕226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上海市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沪环保办〔2015〕517号)

《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7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保总〔2016〕284号)

本标准参考的近期国内第三方环保服务部分文件或工作进展包括:

名称发布时间部分内容

《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月•第三方服务包括环评、调查、规划、监测、设施运维、评估鉴定、污染治理等。

•第三方服务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备案。

•省厅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组织信用评价与管理,每年征集发布一批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

•对优秀第三方机构给予财政、信贷等优惠。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环境服务认证”2017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认证(原“服务能力评价”)(已认证303家,分一二三级)

•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认证(已认证290家,分一二三级)

《广东省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2月•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单位申报,分甲级、乙级和临时三种等级。分级条件:注册资本、专业人员数、业绩、技术创新能力。

•能力评价不收费,结果公开,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

本市闵行区《污染源第三方辅助监管工作考核评估办法》2018年•通过材料审阅、现场抽查、污染源单位访谈等方式,对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质量和廉洁情况进行考评。

•对存在若干不良行为的清退出本区市场。

(二)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原环境保护部虽然已发布了《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2017),但侧重于总体要求,尚无第三方环保服务的具体规范。

国家和地方虽发布了一些相关规范或管理文件,如《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等,对第三方环保服务的部分领域有指导或借鉴作用,但目前尚缺乏针对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总体性的服务规范,导致园区和服务单位均无所适从。

因此,本标准的制定是在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文件与规范的总体基础上,根据当前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的迫切需求,提出的全方位服务要求。

四、主要条款及主要技术指标的说明

(一)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基本要求

鉴于多家区环保局、工业园区和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均提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制定基本要求,以避免服务单位低质竞争、无法胜任甲方要求等不利局面,综合各参编单位意见、参考上海其它服务规范,制定服务单位基本要求,包括信用情况、专业人员、内部管理、特殊领域四方面。其中,针对专业人员,考虑到园区环保服务的专业性和难度,结合调研了解到的服务单位实际情况,提出“为园区提供第三方环保服务的单位应有5名(含)以上熟悉环保法规政策、具有环保相关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其中,应有2名(含)以上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或持有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环评工程师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环保相关工作满3年的专职人员。”

(二)开展入驻企业环保状况调查并指导整改

1、技术要点

考虑到与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兼容性与整合性,技术要点主要框架参考《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5.3.1年度执行报告”所列框架,以便于与执行报告对照检查,并在此框架基础上增加其它调查要点。

对于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对照许可证要求,结合现场调查,查验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并参照《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等,调查许可证或执行报告未载明的其它情况。

对于暂无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可参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等,调查相关情况。

其中,企业基本情况部分:

(1)结合环保实际,提出特别关注企业生产工艺和产污环节是否涉及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异味、环境噪声、放射性,梳理相关企业清单;

(2)结合全国工业聚集区环境管理培训,针对“零排放”企业,提出应加强台账检查和现场工艺检查,特别是对蒸发环节和回用去向的检查,梳理“零排放”企业清单。

(3)环境管理台账部分,参照《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第4部分“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4)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自查和治理情况,参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要求。

2、前期准备

考虑到尽量减轻被调查企业负担,提出前期已调取的信息,不再向企业重复要求。

3、调查实施

考虑到部分内容不一定能直接调查到具体情况、不一定能单凭管理台账或执行报告判断真实性,因此提出根据需要收集佐证材料、制定检测方案等。

考虑到环境问题整改的迫切性,因此规定可当场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场提出,督促企业尽快实施。

4、后续工作

考虑到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多为环保咨询单位,不一定具备协助企业整改的技术能力或精力,因此只提出指导整改(而非协助整改),具体形式为编制针对各企业的整改反馈单、开展整改复查等。

提出可按需要对周边水体污染问题、环境敏感点分布等开展分析,反推园区企业环境问题及措施建议,为甲方要求较高且乙方专业能力较强的情况提供参考。

结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保管家业务培训,提出可根据调查情况,参照HJ941、《上海市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结合专家评议等方式,开展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与分级工作,提出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管理建议。

(三)提供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或咨询服务

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当前虽很少作为园区环保管家单位的服务范围,但园区污水集中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等作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单位从广义来讲也属于第三方环保服务,且此类单位也有的在建设运营基础上拓展园区环境咨询业务,因此将建设运营列入考虑。

其中,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要求参考了上海化工区等国内先进经验,旨在推动其它园区按高标准建设运营。危险废弃物集中式暂存设施主要是基于大调研了解到的各园区及入驻中小企业的迫切需求,同时参考了宝山、闵行等地的前期探索实践。

针对多数以咨询为主业的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提供了环境基础设施咨询服务的选项,具体包括前期咨询和后期咨询。

(四)协助园区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根据精简便捷原则,提出整合编制《园区环境管理与服务手册》(按需更新),并提供手册主要内容参考。

参照生态环境部“一园一档”(针对省级以上园区)等有关要求,提出环境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根据当前政府环境管理要求和普遍趋势,提出园区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对接要求,同时提供园区与企业间的交流平台功能。

(五)协助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投诉

考虑到园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投诉的迫切要求,以及环境信访投诉中的溯源技术要求高、群众对园区或排污企业不信任/不满意等难题,因此引入第三方单位的专业优势和相对公正性,协助应对。

(六)生态型园区创建

考虑到园区聘请第三方环保服务均希望提升环保绩效,争创先进,因此提出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可协助园区按照生态环境部的《HJ 274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以及工信部的《绿色园区评价要求》等争创生态型园区。

(七)其它咨询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园区环境绩效,结合国内外先进做法,提出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可协助园区选购环保设备产品和绿色产品、提供节能节水咨询、协助产业链接循环化改造、协助绿色供应链管理等内容。

(八)服务成效评价

考虑到不少园区希望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成效进行评价,甚至按绩效付费或考虑续约,因此提出了服务成效评价要求,并在附件F提供了综合性第三方环保服务成效评价方法供参考。同时,在市生态环境局拟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的实施意见》中予以配合强调,对成效评价提出要求。

(九)合同签订要求

考虑到双方对相关责任的普遍担忧,提出:合同应做到服务边界清晰、责任划分明确,对事先无法完全明确的服务范围适当予以界定。合同应明确园区管理机构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明确排污企业治污的主体责任,同时明确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不得违规转嫁责任。同时,在附录合同模板中具体体现了责任条款。

考虑到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将掌握园区及入驻企业大量信息,且存在更换服务单位的可能,因此提出合同中应明确保密要求,包括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变化时的文件转移要求。

考虑到公正性,提出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应公正公开、客观独立,不得借助第三方服务影响和干涉园区及园内企业的正常市场行为,相关情况纳入服务成效评价和信用体系。

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目前暂无重大意见分歧,待正式征求意见后补充。

六、作为推荐性或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

建议作为推荐性标准发布实施。第三方环保服务属市场行为,因此本标准不宜作为强制性标准。

七、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

1、建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如对该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宣传培训,示范推广等工作。

2、建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对本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动态,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不断修改完善,提升标准水平,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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