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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某厂的总经理老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
什么原因呢?原来,去年县环保局要求他在厂子里安装了一套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花费20多万元,今年督察组发现他厂子的这套系统的一个阀门被关掉了,就以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为由,把他给刑拘了!
这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公安机关说:“有!”。公安机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很显然,公安机关把老王厂子安装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当作“环境质量监测系统”了!
那么,企业自己安装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与“环境质量监测系统”有什么区别呢?这是我们今天重点要说的内容。
概括起来,区别有这么几个:
第一,监测的目的不同。
“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的目的是“污染物是否超标”,而“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监测的目的是“环境的质量状况”。
第二,监测的对象不同。
“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的对象是“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而“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监测的对象是“空气、水等环境中的污染物”。
第三,系统的所有权不同。
“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由企业安装,所有权一般属于企业自身;而“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由国家安装,所有权则一般属于国家。
第四,系统维护的主体不同。
“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的维护主体是企业或其委托的机构,而“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维护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委托的机构。
由此看来,“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与“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区别很多,完全是两类不同的系统!
那么,公安机关把“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等同于“环境质量监测系统”,以老王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为由,把老王刑事拘留,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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