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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有关部门对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案调查报告进行了公布,共有包括2名副省长在内的61名公职人员遭受严肃问责。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就包括了苏州科太环境技术公司、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公司及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公司、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等省内重点、知名的环境咨询服务单位。随着国家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的加大,环境咨询服务单位面临的刑事犯罪风险正在逐步加大,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环境咨询服务机构可能面临以下“四宗罪”。
1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刑法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负有特定服务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则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此外,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上述规定,环评等咨询服务机构在编制各类如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专项论证报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报告时,如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有可能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案中,部分环境咨询服务单位及其人员就是因为故意或严重不负责任提供虚假环评资料,涉嫌犯罪。
2 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规定,环境咨询服务单位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环境检测服务单位,违规排放、随意倾倒有毒有害的检测废弃物,包括废液、废气或其它废物,达到一定的数量或超过国家法定排放标准的,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2.在提供环境咨询服务过程中,在明知被服务单位存在非法处置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时,仍然通过提供虚假检测报告、出具虚假证明文,或为其提供其它帮助,掩盖犯罪行为的,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
3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环境咨询服务单位还有可能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环境咨询服务单位及其人员在环境质量检测过程中,如存在以下行为,则将有可能被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2)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3)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与此同时,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范围。
环境咨询服务单位在从事环境监测的过程中,需要维护、保持好监测数据的准确、安全,一旦实施了破坏监测系统,如对监测系统内数据进行修改、未按规定打开或者关闭监测阀门或监测系统、在监测取样过程中采取措施影响监测等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 伪证罪
除了参与环评、环境检测、环境监测外,不少环境咨询服务单位还有可能参与到环境刑事犯罪的鉴定工作中,如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中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或是对损害后果如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等进行鉴定等。环境咨询服务单位参与该些鉴定工作中,则还有可能使其面临另一犯罪风险,即伪证罪。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环境咨询服务单位在为污染环境刑事犯罪中提供司法鉴定或鉴证等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出于某些意图,帮助嫌疑人隐匿犯罪事实,或是意图虚构、加重犯罪事实陷害他人,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作为证据使用,则亦有可能构成伪证罪。
总结
环境咨询服务单位在从事环境咨询服务时,需要谨慎防范自身行为可能面临的刑事犯罪风险,在出具各类环评报告、检测报告以及进行环境监测时等服务工作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做到实事求是、科学论证并且强化内部风险管控措施,一旦出现可能涉嫌环境行政处罚、环境刑事犯罪的情形,及时聘请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尽早介入,在风险暴露初期就做好环境危机应对,与有关监管部门做好有效的解释沟通,避免事态的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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