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获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各项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及绿化工程建设。
除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园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外,禁止在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重点保护区和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其他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污染、破坏景观的活动。
在依法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进行城市开发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应当保护天然植被、地表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物等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
对已经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生态破坏者应当及时进行治理和恢复。
第五十六条 进行区域开发,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及处理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场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场等环境基础设施。
对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的区域,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得通过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
第五十七条 市农业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科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源头预防、监测预警和控制治理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体系,保障生物多样性安全。
从境外引进外来生物物种或者转基因生物的,应当事先进行生态安全评估,并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引进。
第五十八条 禁止使用超过水产养殖标准和农业灌溉标准的污水进行养殖和灌溉。
禁止将有害污泥作为农用肥料使用。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五十九条 组织和个人享有在良好环境中生活、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以及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组织和个人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六十条 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环境保护社会团体。
环境保护社会团体依法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监督管理,开展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宣传、报道,承担环境保护公益宣传责任。
鼓励社区和民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宣传活动。
第六十二条 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环境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答复。
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以及排污者的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对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有权举报或者投诉。
组织和个人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编造、传播虚假环境质量和企业环境行为等信息。
第六十三条 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参与环境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决策部门应当对组织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研究,并及时反馈。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编制规划、制定政策和审批建设项目等与公众环境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公众意见。听证会的结果应当公布,并作为决策的参考。
第六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具体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有权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投诉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
第六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拨打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公开电话进行举报和投诉。
举报和投诉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和投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励。举报人和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的;
(二)拟订政策或者组织编制相关规划,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三)编制规划、制定政策、审批建设项目等与公众环境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未公开听取公众意见的;
(四)违法审批、违法处罚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擅自解除查封,或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的,处二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排污者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
的,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回收,直接向环境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一万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废物实际产生量大于申报产生量且无正当理由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编造、传播虚假环境质量或者企业环境行为等信息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或者停业;排污者被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或者停业;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需要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后,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按日计罚的每日罚款额度为原处罚数额,具体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按日计罚:
(一)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使用的;
(二)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列入严重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物质及含此类物质产品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态破坏者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恢复生态环境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检查者拒绝、阻挠、延误环境保护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填报环境统计报表、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或者变更申报手续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或者环境管理台帐未载明有关事项的,或者未将环境保护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闲置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改变、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处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系统发生故障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处一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定期进行环境监测,或者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的,处五千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规定,排污者未将书面合同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处五千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和第三款规定,排污者未将委托合同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对委托方处一万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应急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器材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未公开或者未按要求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公开,可以处一万元罚款;逾期不公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其主要环境信息,费用由排污者承担。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一次性购物袋或者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塑料及其他材质的购物袋,由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或者未同时向消费者提供可以反复使用的环保购物袋或者购物篮等供消费者购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生态安全评估擅自引进外来生物物种或者转基因生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组织或者个人使用超过标准的污水进行养殖或者灌溉,或者将有害污泥作为农用肥料使用的,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组织和个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消除污染;不按照要求消除污染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按照上一年度从本组织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的标准处以罚款;直接损失难以核算的,对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处十万元罚款,对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处三十万元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标准处以罚款;直接损失难以核算的,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一百万元罚款,对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可以处三百万元罚款。
第七十九条 依据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和承诺。整改达到要求的,可以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但是,依据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自吊销排污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对本条例规定罚款处罚的,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制定具体处罚办法,与本条例同时施行。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政府发布大方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本项目仅改变大方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入炉物质,变更后入炉焚烧物质为生活垃圾、市政污泥及一般工业固废,对不具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可燃性一般固体废物进行掺烧处理,实现一般固体废物的减
加强水污染物和新污染物控制,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代替DB31/373—2010《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水污染排放标准的内容,与DB31/373-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适用范围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12月7日印发《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分为七章三十四条,从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管理保障等方面明确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和实施要求。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2月26日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以规范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详情如下: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加强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主动融入和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促进绿色发展,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详情如下: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12月19日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其中规定,将(一)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二)在本市开展环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并完成备案的社会监测机构、从事环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12月11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其中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在本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进行监管。其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市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的机构进行备案,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生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作出部分修改,详情如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为了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适应我省高质量发展需要,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公开征求省级地方标准《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指南》意见的通知,本文件提供了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指导,以及总体要求、防治要求、监测要求、管理要求的建议,并给出了相关信息。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公路养护(大、中修)等
近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案情简介】根据执法检查计划,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对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为天津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服务。经查,该单位提供的验收检测报告显示:采样当日现场采集样
5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发表《通州区生态环境局推进企业绿色绩效分级管理,助力提升企业“含绿量”》,提出优先推动“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节能环保、绿色低碳工作扎实的企业开展绿色绩效评价。详情如下:1.精准筛选,严把“绿评”首关。在考虑不同行业类别的基础上,兼顾重点排污单位
华能山东分公司济宁电厂脱硫废水综合治理改造建安施工项目【重新招标】招标公告(招标编号:HNZB2025-04-2-435-01)项目所在地区:山东省1.招标条件本华能山东分公司济宁电厂脱硫废水综合治理改造建安施工项目【重新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济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4年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刘莉,苏艺。20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4月1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
4月10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常态化监管机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常态化监管机制》全文如下。一、提升监管效能。对全省生活污水处理厂实行全覆盖、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全覆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文件提出,禁止审批不符合新污染物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详情如下: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新
3月24日,河南发布《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河南省钼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钼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钼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河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布,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全文如下: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各科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制定了《河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自2
华能山东分公司济宁运河电厂、白杨河发电厂、聊城热电末端废水综合治理改造工程EPC招标招标公告(招标编号:HNZB2025-03-1-079)项目所在地区:山东省1.招标条件本华能山东分公司济宁运河电厂、白杨河发电厂、聊城热电末端废水综合治理改造工程EPC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
华能山东分公司济宁电厂脱硫废水综合治理改造建安施工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HNZB2025-03-2-116-01)项目所在地区:山东省1.招标条件本华能山东分公司济宁电厂脱硫废水综合治理改造建安施工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济宁电厂。本项目已具备招标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近日发布关于促进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的意见,环办气候〔2025〕7号,详情如下:关于促进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
5月15日,华林能源年度第二批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采购中标公示,2家企业入围,工期/交货期/服务期为40天。中标候选人第1名:紫创光科绿能(深圳)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类型投标报价:0.71元/Wp。中标候选人第2名:江苏新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类型投标报价:0.72元/Wp。根据招标文件,该项目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16日,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表示2025年,公司将在继续巩固、强化已有的优势业务外,持续积极拓展光伏逆变器地面电站业务、工商业储能及集中式储能业务以及新兴市场业务。根据目前了解到的市场与客户需求情况,2025年公司的整体收入预计将保持
全球瞩目的第十七届中国国际电池技术交流会/展览会(以下简称“CIBF2025”)于2025年5月15日至17日在深圳国际会展中心盛大开幕。力高新能受邀参展,凭借国产化芯片突破、BMS全场景解决方案及高效的储能技术与产品,成为展会焦点之一,吸引了众多行业专家、车企代表及合作伙伴驻足交流。作为全球电池行
电芯已成为当下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手,技术也亟需突破。2025年,储能电芯已进入深度洗牌与技术博弈的产业周期;与此同时,新能源汽车高速发展正在倒逼动力电池向“更严苛的安全标准”、“更全面的性能提升”方向进行着“质”的跃迁;此外,低空经济的推进下,激活了eVTOL电池市场。在这场电芯产业竞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第十七届深圳国际电池技术展览会(CIBF2025)于5月15-17日在深圳盛大举办。比亚迪储能携多款展品亮相,全方位展示其在储能领域的深厚技术积淀与行业引领地位。2025年3月重磅发布的MCCube-TProBESS,搭载比亚迪自研储能专用刀片电池,深度融合CTS超级集成技术。产品创新采用模
5月15日,第十七届深圳国际电池技术交流会/展览会在深圳会展中心盛大启幕,楚能新能源系统性展示了覆盖储能、动力等领域的全场景产品矩阵,并重磅推出了472Ah超大容量储能电芯、“浸默2.0”安全系统、CTP3.0大面液冷技术等多项行业突破性成果,彰显了“技术引领、场景驱动、全球布局”的战略图景。创新
2025年5月15日,第十七届深圳国际电池技术交流会在此拉开帷幕,全球新能源领域的目光汇聚于此。在这场技术与理念碰撞的盛会上,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951.SZ)(以下简称“金时科技”)携子公司四川金时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时新能”)首次以新能源企业身份亮相(展位号14
随着全球能源转型的加速推进,虚拟电厂作为能源管理领域的一项创新模式,正逐步成为促进能源结构优化、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与可靠性的关键力量。为了表彰在推动虚拟电厂技术革新、市场应用及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企业,北极星电力网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开展了2025“北极星杯”虚拟电
5月12日,“中国绿证:畅行中国走向世界——绿证走进粤港澳大湾区”活动在广东深圳举行。活动现场举行了全球绿色电力消费倡议(RE100)全面认可中国绿证宣布仪式,发布了2024年粤港澳绿色电力(绿证)消费报告。来自国家能源局、地方政府、电力交易中心、国际组织、粤港澳三地企业及智库等单位的200余
海风轻拂,夏韵初浓。五月的深圳,草木葳蕤,湾区大地浸染层层新绿。置身这片热土,创新驱动的脉搏与低碳发展的呼吸同频共振——一幅以“绿色”为底色的时代画卷,正在南海之滨徐徐展开。5月12日下午,“中国绿证:畅行中国走向世界——绿证走进粤港澳大湾区”活动顺利举行。这场汇聚来自国家能源局、
5月13日,节能铁汉发布公告,关于一起重大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显示,节能铁汉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作出的《裁决书》([2025]中国贸仲深裁字第0352号),就上述案件作出裁决,主要内容如下:(1)贵州钟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1”)应分期向节能铁汉(“申请人”)支付2908687263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