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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后,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积极响应,于2003年4月2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垃圾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以及《关于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和有关环保工作的紧急通知》,采取果断措施加强医疗废水和医疗垃圾的监管工作,防止二次污染,切断传播途径;随后在4月24日发布《关于“非典”疫情防范时期加强医院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的通知》,号召各地医院采取杀菌灭毒措施避免二次污染,同时加强医院废水处理能力建设、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建立医疗废物监督管理机制;4月27日发布《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加大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监管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非典”确诊及疑似病例的医疗单位在内部处理医疗废物。4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和《“SARS”病毒污染的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环明传〔2003〕3号),以公开方式在各省环保局(厅)、监测站、监察机构内部传阅。
“SARS技术方案”明确了污水污染控制的两条原则:1、加强污染源管理,严防污染扩散;2、尽快消毒灭菌,控制病毒繁殖扩散。并对消毒剂的种类、投药技术、投药量等技术指标进行了详细规定。从“SARS技术方案”中可以看出,当时的技术方案相对比较独立,没有对其他排放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引用。
分析主要是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我国当时的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部分领域还缺乏行之有效的标准规范。在非典爆发的时间点,我国当时实行的与医疗废物有关的排放标准有: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以及《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88,其中《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发布的针对工程建设行业使用的行业标准。因此在编制“SARS技术方案”时是处在环保标准规范缺失的大环境下的,很难参照当时实行的标准规范体系进行技术方案的编制。二是我国环保行业在医院污水处理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首次面对大规模病毒疫情爆发,在“尽快消毒”、“严防扩散”等思想指导下,倾向于使用更加严格的技术指标。对比当时实行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SARS技术方案”不仅采取了最严格的针对传染病医疗机构的排放标准,还将氯化消毒的粪大肠菌群排放标准由900 MPN/L提高到500 MPN/L,并统一了接触时间为1.5小时,余氯量大于6.5mg/L,同时增加了臭氧消毒的技术要求和排放标准。因此在最终定稿的“SARS技术方案”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排放标准还是技术方案,在部分参考当时实行的标准规范的情况下,采取了更加严格的控制措施。
当然,这种情况在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得到了很大的改善。2003年以后,我国系统发布了一系列针对医疗废物的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系统的规定。这其中既包括代替2003年之前标准的GB 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包括了后续首次发布的《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2003年12月10日发布)、《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疫源地消毒总则》(GB 19193-2015,代替2003年6月13日发布的GB 19193-2003)。可以说,在“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编制的时间点上,我国相关的环保标准规范已经相对较为健全,可参照的标准体系得到了很大的完善。不仅如此,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已经建立了大量的医院污水处理系统,形成了基本的医院污水处理基础设施体系,在日常医疗污水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另外,在“SARS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我国已经积累了对于病毒引起疫情的处置经验,相关的技术指标也经历了实践和长时间的实验检验,具备较高的参考价值。“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中几个重要的技术指标,如采用氯消毒剂消毒的接触时间(1.5小时以上)、余氯量(6.5mg/L)、臭氧消毒的污水悬浮物浓度(小于20mg/L)等指标均未超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疫源地消毒总则》中相关要求。技术方案中粪大肠菌群数<100个/L的要求虽严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医疗污水的粪大肠菌群数排放要求(500个/L),但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泥控制标准中粪大肠菌群数的排放要求相同,也并非无据可依。可见,“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的完善性和科学性都较“SARS技术方案”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二、方案设计更加全面
“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在编制时很明显参考了“SARS技术方案”的框架,然而在完善了医疗污水处理相关技术标准的同时,“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增加了专门的章节对污泥处理以及其他技术环节进行明确要求,使得“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在防止病毒二次扩散方面更加全面。
“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第五节明确了污泥处理处置要求。规定污泥需在贮泥池中进行消毒,并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要求进行集中处置;提出应尽可能采用离心脱水装置进行处理,避免可能的人体暴露,降低病毒扩散风险;明确在污泥清掏前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规定进行监测。在第六节提出污水应急处理中要加强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防止病原体在不同介质中转移。通过这些措施,降低病毒在污泥处置环节、废气排放环节二次扩散的风险。
另外,由于我国高铁民航等运输系统的快速发展,加之春运期间人口迁徙等效应,可以看到此次疫情不止传播速度快,传播的范围也更广,因此方案中还强调了加大农村医疗污水处置的监管力度,从更广的空间范围内遏制病毒的传播。
“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更加注重对工作人员的保护,在第六节中,明确要求位于室内的污水处理工程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面罩、护目镜、应急防护用品。而“SARS技术方案”中仅要求在配制和使用消毒药物时,需要穿戴工作服、戴口罩、戴橡胶手套,以防止消毒剂对操作人员的危害。在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避免工作人员意外感染的风险等方面,“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考虑的更加周到,要求更加严格。
三、更加重视源头消毒,切断污染源
“SARS技术方案”采用“加强污染源管理”的控制原则,对“非典”病人产生的排泄物必须采用专用的容器收集,进行单独的消毒处理,不得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收纳“非典”病人的医院产生的污水应加强消毒处理。对于已设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医院应加强管理,对于未设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医院,应增设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消毒处理,禁止随意排入环境。“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中明确要求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以及研究机构参照方案,按照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进行管控,强化杀菌消毒。相较“SARS技术方案”而言,“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更加重视源头消毒,杜绝病毒的扩散,主要体现在如下两点:强调污染源分类管理,严禁直接排放及非达标排放;提高消毒的相关技术指标及排放标准,确保源头杀灭病毒。
而对于城市污水处理厂除了提出加强消毒工作外,技术方案中并未做其他的具体规定,是因为近二十年来,我国污水处理厂建设已经取得显著成绩,同时均配置了基本消毒设施,已有的相关规定已经足以应对此次疫情。“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同时提高了消毒处理的技术指标及排放标准:采用氯消毒剂消毒的粪大肠菌群数排放标准由500个/L提高到100个/L;采用臭氧消毒的粪大肠菌群数排放标准由500个/L提高到100个/L,同时新增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大肠菌群去除率不小于99.99%。通过更加严格的指标控制,确保在源头杀灭病毒。
当然,粪便污水作为第三传染源,尤其是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肝病研究所发现的在某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的粪便中检测出新型冠状核酸阳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消毒依然仍尤为重要。目前,据E20水业研究中心调研了解,各大污水处理企业均严阵以待,严格监控疫情期间污水水质变化,以便及时调整运营参数和提高消毒水平,以切断病毒通过污水进行传播的可能性。
通过以上解读可以发现,“SARS”的洗礼过后,我国污水处理法规编制建设,尤其是医用污水法规和标准体系、国家针对病毒疫情的控制体系无论从控制环节的全面性,还是从技术指标的科学性,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完善;另外,我国污水处理基础设施体系也日臻成熟完善,医院的污水处理厂设施建设和应用也取得了瞩目的成绩,这也是相关机构顺利实现病毒源头控制、杜绝病毒二次扩散的信心来源。相信在国家的领导下,一定能够顺利完成这次病毒疫情的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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