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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境厅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意见

2020-04-15 15:31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修复工程广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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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根据本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其中,农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拟定,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拟定。

对矿产资源开发集中的区域、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和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制定和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地方标准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是强制性标准。

第十二条【土壤环境状况详查】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铅蓄电池制造、电镀、皮革及其制品制造、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第十三条【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监测网络基础上,根据土壤环境管理需求,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补充完善全区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

第十四条【土壤环境高背景值农用地管理】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物超过筛选值,但等于或者低于土壤环境背景值水平的,应当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并在不影响农产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利用。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十五条【空间管控与合理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应当加强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承载能力等,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合理规划产业布局。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应的预防措施。

居民区、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建设项目和饮用水水源地选址时,应当调查、分析项目所在地及周边污染地块、污染源对项目的环境影响。

第十七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定期更新。

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皮革及其制品制造、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垃圾焚烧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第十八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要求】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建立有毒有害污染物管理制度和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规范对其用地范围内土壤开展自行监测,向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监测结果,并将监测报告主要内容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可能造成污染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防扬尘、污染物收集等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实施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在拆除活动十五个工作日前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残留污染物清理、安全处置以及应急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和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条【重金属污染预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建设项目。从事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皮革及其制品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电镀等的单位,应当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减少重金属污染排放。

第二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污染防治】矿山企业在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或者破坏土壤环境。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废物贮存设施和废弃矿场的管理,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二条【防治尾矿库污染】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尾矿库管理,采取防渗、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等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建立污染事故应急机制。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的使用量。

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符合标准的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可降解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推广使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禁止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淘汰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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