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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境厅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意见

2020-04-15 15:31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修复工程广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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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方案】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制定风险管控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管控区域、目标、风险管控措施、监测计划、应急措施以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内容。其中风险管控措施主要包括:

(一)及时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

(二)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三)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四)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五)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修复方案及规范】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范围、指标要求、修复方式、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内容。

修复活动期间,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设置警示标识、标志、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并保持其完整;

(二)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防范措施;

(三)产生的污染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四十九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移出】经效果评估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申请。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经评审后达到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应当及时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修复不达标或暂不修复地块管控】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和出让、转让手续。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由污染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资金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投入、土地出让收益等,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活动提供保障和支持,并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五十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设区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下列领域的土壤污染防治:

(一)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三)设区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土壤污染防治事项。

依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后,能够确定土地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其追偿,并将追偿所得纳入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第五十四条【人才和科技支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专业人员培训;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解决地方性、区域性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问题,并加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高土壤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十五条【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勘察、监测、取样、询问、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要求被检查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等措施。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第五十六条【查封扣押】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一)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向土壤排放污染物的;

(三)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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