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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境厅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意见

2020-04-15 15:31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修复工程广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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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农业投入品的回收管理】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过期报废农药,不得随意丢弃,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过期报废农药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使用育苗容器进行种植移栽活动,应当回收育苗容器,防止污染土壤。提倡使用对土壤无害的生态育苗容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育苗容器、过期报废农药等农业废物回收体系,科学设置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网络,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废弃电子产品、废旧电池等再生利用污染防治】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防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污染土壤环境。

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废旧车辆等再生利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用的技术、工艺。

第二十六条【特殊行业活动中土壤污染预防】从事加油站、输油管、储油罐等油品贮存、运输、经营和车船修理、保养、清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从事化学品贮存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油品、溶剂等化学品贮存和运输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并开展腐蚀、泄露检测,防止渗漏污染土壤。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污染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风险管控和修复原则】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精准、安全、有效的风险管控方案和修复方案,明确管控标准、防治措施、修复目标,并不得对土壤、地下水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二十八条【防范措施】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隔离、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委托规范】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并对编制的相关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从事风险管控、修复治理的单位不得同时从事同一项目的风险管控、修复治理效果评估。

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对所承担的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的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修复工程的污染防范】修复工程原则在原址进行。确需异地转运、处置受污染土壤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及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和转运联单制度,制定转运计划,并在转运前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受污染土壤数量、去向、处置措施等报所在地和接收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污染土壤接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受污染土壤进行妥善治理,避免二次污染。

转运的受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危险废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启动应急响应,按应急预案采取相关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或者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并依法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土壤污染责任人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并承担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及责任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地使用权人无能力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均无法认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节 农用地

第三十四条【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情况,对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组织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组织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情况和相关标准规范划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

第三十五条【优先保护类耕地管控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依法实施严格保护。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

对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面积减少或者土壤环境质量类别降为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的地区,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预警提醒,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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