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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境厅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意见

2020-04-15 15:31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修复工程广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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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安全利用类农用地管控措施】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水资源条件、种植习惯、农产品安全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农艺调控、替代种植、化学阻控;

(二)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优化调整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四)阻断或者减少相关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六)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三十七条【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管控措施】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关闭相关污染源或者阻断相关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选择和调整种植结构或者实行退耕还林、轮作休耕;

(五)对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六)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三十八条【地下水及水源污染防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水质监测、径流控制、污染治理等相应措施。

第三十九条【高背景值地块利用管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确保土壤污染物高背景值区域所种植农林作物符合食用、使用安全标准的条件下,推进对该类区域的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物高背景值区域的监测,发现污染物指标超标的,应当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并推广种植污染物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

第四十条【土壤污染责任人的风险管控】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农用地修复】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范围、指标要求、修复方式、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内容。

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十二条【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非农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制度,探索建立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管理、交易、使用等全过程的工作机制,提升补充耕地和新增耕地质量。

第四十三条【农用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农用地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更新。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未移出名录前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第四十五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一)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二)用途拟变更为食品加工、存储用地的;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的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

(四)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肥料制造、农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皮革及其制品制造、燃气生产和供应、污水和垃圾处理、铅蓄电池制造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行业企业关闭、搬迁的;

(五)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

(六)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和现场检查中,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前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第四十六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经评审后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应当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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