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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浙江温州罗某等人通过渗坑方式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典型意义】
应急及时,部门联动。
高效排查,精准溯源。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接到县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反映在某镇某村某岭,有人开车偷倒不明液体。该局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调查,于事发点发现5个废弃的装有胶水的塑料桶。现场乳白色胶水沿山体排入下面溪流,导致溪水呈乳白色。污染发生地距下游灌溉水库仅1公里,有较大的环境风险,村民对此反映强烈。为化解疫情期间群众恐慌心理,该局即日启动联动应急处置机制,一方面组织应急处理人员赴现场应急处置,控制消除污染,另一方面联同苍南县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开展线索追查。
专案组会商确定,由生态环境部门追查胶水来源,公安机关追查作案嫌疑人。2020年3月6日上午8时许,苍南分局执法人员对该镇辖区所有涉胶水企业开展全面排查,针对生产工艺特性与倾倒点胶水吻合度进行筛查,发现苍南县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A化工)有重大嫌疑,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车间视频监控等方式,发现在A化工厂外东北侧空地处有乳白色积液且部分已被沙土覆盖。经查证,该公司负责人表示该空地处原放置有5桶不合格胶水,何时被人搬离不清楚。公安机关利用“天眼”视频监控等侦查手段,锁定停靠于龙港市新城某区域的一辆载货柴油货车为涉案嫌疑车,经24小时蹲守,于2020年3月7日凌晨将司机罗某抓获。经审讯,嫌疑人罗某,受其兄的教唆擅自清理A化工厂堆放在空地上的5桶装有不合格胶水,将其运至该镇某村某岭公路边进行倾倒。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该5桶不合格品胶水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七条,司机罗某和其兄以及该企业负责人项某3人,因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例启示】
1.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防范环境风险。
本案案发地距离下游水库仅约1公里,环境风险大,群众反映强烈。苍南分局于发现案情当日下午即启动联动应急处置机制,一方面组织应急处理人员赴现场应急处置,控制消除污染,另一方面联同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开展线索追查,化解群众恐慌心理,将环境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高效排查,精准溯源。
该案的成功办理,离不开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的良好专业素养和高度责任心。环境执法人员及时开展全面排查,根据倾倒点倾倒白色物质的特征不断推敲,并作出精准判断。事发当日下午,苍南分局开展“地毯式”排查,对被倾倒的白色物质进行分析研判,全力追查其来源。
一是对倾倒的物质呈现特征(颜色、气味及浓稠性等)初步断定为胶水类物质;
二是根据现场倾倒物质与盛放容器,对苍南县该镇辖区涉胶水行业企业进行筛查,结合日常执法监管掌握的产品信息及生产工艺情况,进行物品吻合度匹配,在众多胶水生产企业中快速选定可疑对象。
三是启动夜间全面排查,排查过程中发现苍南县A化工厂已处于复工状态,但现场未发现有可疑迹象(公司地面无胶水移动痕迹)。辖区所有涉及胶水生产加工的企业,亦未发现与本案关联的迹象。第二天上午8时许,一夜未睡的调查人员再次前往A化工厂进行勘察,发现A化工厂东北侧的空地地面有乳白色积液且部分已被沙土覆盖,执法人员现场采集样本固定证据。A化工厂主要负责人承认,该空地处原放置的5桶胶水系该公司的早期被退货的不合格胶水,对具体何时被他人搬离处理表示不明。
鉴于以上调查情况,执法人员初步锁定倾倒胶水的来源。
3.部门间高效联动,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本案建立了高效的环保-公安联动机制,于发现案情当日下午即启动联动,在遇到案件瓶颈时,由生态环境部门追查胶水来源,公安机关追查作案嫌疑人,充分发挥两部门各自的办案优势。案发第三日凌晨,案件即被侦破。该案的成功办理对疫情期间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生态环境部门坚持监管执法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依法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突发环境事件。本案的亮点有三:一是应急处置迅速,事件发生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启动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清除污染源,防止了污染物的扩散。二是建立了办案联动机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了会商制度,充分发挥了各部门的优势。三是采用现代高科技侦查手段,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实践证明,环境污染类案件需要有关部门精诚合作,加强沟通协调,才能将责任具体落实好,把案件切实办理好。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於方)
四、浙江温州陈某、韩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典型意义】
时刻警惕,及时发现问题。
暗查蹲守,锁定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复工复产企业开展服务指导。在下乡服务途中经常发现有电动三轮车载有废油墨桶沿途经苍南县某镇某社区某村级公路及小道后消失,这个情况引起执法人员的警觉。随后,执法人员身着便衣在该区域蹲守勘察,发现经常有人在不同时间段,将废油墨桶运送到苍南县某镇某社区某一废品收购站进行交易,然后空车回程。2020年3月16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根据蹲点反馈线索,制定行动计划,组织精干执法人员到现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经查,陈某和韩某二人于2019年6月起,在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无任何环境保护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从事废油墨桶的回收、贮存、处置及销售经营活动。该废油墨桶加工处系简易棚结构,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有金属打包机1台、地磅1个,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及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场地内露天堆放着数百只未处置的废油墨桶。陈某、韩某使用金属打包机将废油墨桶压成块状后贮存在废油墨桶加工处置点南侧简易隐蔽的仓库内。该仓库内现贮存有大量块状废油墨桶压缩品,散发出刺鼻废油墨味。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油墨桶内残留的未使用完的油墨及压缩成块状的废油墨桶为危险废物。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初步判定该加工点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启动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赴现场控制了当事人陈某、韩某,以及一名非法运输油墨桶到该处置点准备交易的廖某。经过磅质重,现场露天存放的废油墨桶为0.435吨、仓库贮存已处置压缩成块状的废油墨桶为28.45吨。经当事人陈某、韩某陈述,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出售4次共计100余吨已处置压缩成块状的废油墨桶至外省。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陈某、韩某及廖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三吨涉嫌污染环境罪,苍南分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现陈某、韩某及廖某被取保侯审。4月16日、7月20日,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陈某、韩某及廖某进行起诉。
【案例启示】
1.高度警惕,擅长从蛛丝马迹中发现违法线索。
本案案源来自基层执法人员敏锐的观察能力和对违法行为的警惕意识。执法人员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时刻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警惕意识,对废油墨桶等监管对象熟稔于心,不放过每一个小苗头、小线索,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己任,问题发现及时,溯源精准。基层执法队伍脚踏实地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敏锐感和责任心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2.暗查蹲守,锁定违法行为。
在发现可疑情况后,执法人员通过蹲守勘察发现涉嫌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掌握详实线索情况,进而制定专项执法检查行动计划,组织精干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固定证据,启动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并制定应急预案以保障行动顺利完成。苍南分局周密部署一系列工作,确保有效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专家点评】
经过长期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我国显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已经逐渐消失,但是隐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在数量和损害结果上都不可小觑。对于后者,不仅需要执法机关加大基层执法的力度,更需要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投入细心和耐心。
隐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不以大企业明排放,而以个人或小作坊暗排放的形式存在,普遍藏匿于诸如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执法死角当中。对这一区域的整治向来是难点。在本案中,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启动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并制定应急预案以保障行动顺利完成,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多部门联动执法的形式整治环境执法死角是我国下一阶段生态环境治理的重头戏。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暗查蹲守的形式获得了详实的案件信息和证据,但是相关行政主体在暗查蹲守时,也要恪守行政权力的底线。
(复旦大学张梓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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